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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發放三節慰問金暨民眾住院慰問金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對弱勢及急難縣民適時給予必要之照顧,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三節,係指農曆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民俗節日。

三、本慰問金發給對象: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不含公費收容安置者)

()罹患疾病入住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之病患(以本府慰問當日實際入住者為限)

四、本慰問金發放標準:

()凡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每節每戶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凡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者,每人發給住院慰問金新臺幣一千元,但情況特殊之急重症病患,得適時予以慰問,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五、發放時間:

()低收入戶由本府於三節前辦理發放。

()住院民眾原則上配合三節辦理慰問,必要時每月慰問乙次,但情況特殊之急重症病患,不再此限。

六、請各鄉()公所及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於本府辦理慰問後,分別繕造受慰問者印領清冊送本府辦理核銷。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並得視財政狀況,辦理調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