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事
項,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五條訂定本要點,設置金門縣兩性工作平等
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 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
(二) 兩性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 其他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 之:
(一) 本府代表二人 (本府主管局 (社會局) 局長暨相關目的事業主管各
以乙人)。
(二) 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 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四) 婦女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 具備勞工事務相關學識經驗人士、學者專家二人。
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屆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勞工課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
理本會之事務。工作人員,由本府社會局現有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遇有審議案件,應即召開審議會議。本會於受理申訴案件後,由
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
共推一人代理。
委員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就申訴案件進行審議。
七、本會委員於召開委員會議審議時,與當事人間有三等親以內親屬關係
者應迴避之。
八、本會開會時,應以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列席說明,並邀請有關機關或人
員列席報告。如因案情需要得由出席委員作成決議至現場實地調查。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
膳宿費。
十、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自頒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