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府辦理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之分配,除依財政部訂頒「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分配之。
二、檢舉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由承辦單位通知檢舉人領取。但檢舉人不便
親自領取者,得填具統一收據後寄回本府,據以核發檢舉違規菸酒案
件獎勵金。
三、由協助查緝機關(如海巡隊、岸巡總隊等協查機關)或其他縣市政府
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移送本府處理者,獎勵金直接撥付該機關,並請該
機關查收掣據見復。
四、本府獲財政部分配之獎勵金,分配縣長及菸酒聯合查緝小組召集人之
比率各為百分之二.五,並以不重領、不兼領為原則。
五、獎勵金依第四點分配後,提撥各查緝機關(單位)之分配比例如下:
(一)查獲機關(單位)(指直接及協助參與查緝行動之單位)分配百分
之六十。
(二)承辦單位(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單位)分配百分之二
十。
(三)保管處置單位(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單位)分配百分之二十
。
六、分配查獲機關(單位)之獎勵金,依其參與行動之主、協辦情形辦理
:
(一)本點用詞之定義如下:
1.主辦查緝單位:指本府財政局
2.協辦查緝機關(單位):指財政局以外之縣屬機關(單位)。
3.菸酒聯合查緝小組其他各機關(單位):指財政局、警政機關及
衛生機關以外本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各機關(單位)。
(二)菸酒聯合查緝小組查獲違規菸酒案件,其獎勵金按下列比例分配:
1.主辦查緝單位分配六成。
2.警政機關分配二成。若無警政機關者,其獎勵金由衛生機關及菸
酒聯合查緝小組其他各機關(單位)依分配比例分配。
3.衛生機關分配一成。若無衛生機關者,其獎勵金由警政機關及菸
酒聯合查緝小組其他各機關(單位)依分配比例分配。
4.菸酒聯合查緝小組其他各機關(單位)分配一成,若無菸酒聯合
查緝小組其他各機關(單位)者,其獎勵金由警政機關及衛生機
關依分配比例分配。
5.若無警政機關、衛生機關及菸酒聯合查緝小組其他各機關(單位
)者,查獲獎勵金全額分配主辦查緝單位。
(三)協辦查緝機關(單位)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移送承辦單位處理者,
查獲獎勵金全額分配協辦查緝機關(單位)。
(四)主辦查緝單位會同協辦查緝機關(單位)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分
配協辦查緝機關(單位)四成,分配主辦查緝單位六成。查獲違規
菸酒案件有二以上之協辦查緝機關(單位)者,應平均分配或協議
分配其應得之查獲獎勵金。
(五)協辦查緝機關(單位)會同主辦查緝單位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分
配協辦查緝機關(單位)六成,分配主辦查緝單位四成。
(六)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無協辦查緝機關(單位)者,獎勵金全額分配主
辦查緝單位。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