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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1 06: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鄉鎮公所清潔隊員駕駛技工設置基準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清潔隊員設置標準

(一) 以人口數為依據:各鄉鎮置五人,人口二千人以上者,每滿一千二百人得增置一人。
(二)  特殊地區(限於觀光地區)得專案報本府核辦。

二、車輛及駕駛設置標準
(一) 車輛:各鄉鎮基本數置四輛,人口一萬人以上者,每滿一萬人增置一輛,尾數五千人以上未達一萬人以上時亦得增購一輛。
(二) 駕駛:車輛在十輛以下者,每一輛置一‧二人,超過十輛部份一輛置一‧一人,至所計得之駕駛總人數,其尾數之小數點得四捨五入計算之。
(三) 前款用人如達最高名額但依實際需要仍須增購車輛或另設推(挖)土機所需之駕駛或技工時,應就隊員或駕駛編制內調整之。

三、技工之設置
(一) 各鄉鎮設有垃圾衛生掩埋場、堆肥處理場及汽車保養場時,得依其規模設置技工六人(含)以下,專案報本府核辦。
(二)前款設置之人員,如場區封場後,出缺不補,現職人員得納入清潔隊從事廢棄物清理、環境衛生等環保工作。
(三)清潔隊員出缺時,優先以第一款人員遞補迄額滿為止。

四、各鄉鎮公所清潔隊員、駕駛及技工之人事預算,應循預算程序辦理並經審議通過後始得僱用。
各鄉鎮公所清潔隊員、駕駛及技工人數,得互相調整,惟總員額不得超過本設置基準之規定。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