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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所屬機關執行勞動部之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落實本府各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特設本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與重大措施之協調、推動及規劃事項。

(二)協調並檢討本府各機關辦理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工作項目之執行成效,並針對有缺失或亟待改進事項加強管制追蹤。

(三)本小組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導事宜。

 ()其他促進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參議兼任,另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九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建設處副處長。

 ()工務處副處長。

 ()教育處副處長。

 ()觀光處副處長。

 ()社會處副處長

 ()警察局副局長。

 ()衛生局副局長。

 ()環保局副局長

 ()消防局副局長。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二年,委員出缺時得補派,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屆滿之日止;本小組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綜合業務由本處辦理。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委員如未能出席會議,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列計出席人數。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九、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員列席。

十、本小組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