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目的
為協助遭受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的老人予以短期保護及安置,並向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追償本府先行支付之相關費用,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貳、法源依據
老人福利法第41條。
參、社會工作服務處遇原則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老人保護安置案件時,應於受老人保護個案安置日起3週內發文協尋家屬後召開親屬會議,協調老人保護個案照顧事宜,並告知雙方之權利、義務等。
二、倘負扶養義務者與受老人保護個案之間有民法第1118條之1情事,本府應主動告知雙方應有之法律權益並協助之:
(一)受扶養權利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後段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
(二)負扶養義務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民法第1118條之1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三、本府應協助受老人保護個案取得社會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福利資源。
肆、追償費用期間
自受保護個案安置入住機構當日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伍、追償費用之項目及計算方式
保護安置費用依照本府保護安置標準計算,償還義務人應償還之費用為本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以及醫療費用,扣除受老人保護個案申請相關社會福利核定補助後之差額。
陸、追償程序
本府經安置單位提供償還義務人基本資料及相關社會福利身分及補助後,即計算費用,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公文書通知償還義務人於30日內償還本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並教示救濟程序,且合法送達。
柒、償還方式
償還義務人若逾期未能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除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外,若償還義務人有下列情況者,本府應主動瞭解緣由,必要時採專案方式辦理:
一、無力一次償還者,由本府查調其經濟能力以決定還款期數(每期償還金額得酌予調整)。
二、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取得民事裁定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者。
四、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或因其他特殊情形,致無力負擔者。
五、其他經本府實地訪視評估以受扶養權利者或負扶養義務者最佳利益考量者。
捌、本作業原則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