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縣籍國軍人員年度體格檢查經費負擔,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體格檢查地點為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以下簡稱金門醫院)。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金門縣籍國軍人員(含編制內聘僱人員)。
五、金門醫院辦理本要點體格檢查,每年度按每人次各項檢查項目向本局報價,經雙方預定當年度體格檢查費用。
體格檢查補助金額按前項體格檢查費用補助之。但實支金額未達前項費用,按實支金額補助。
六、國防部軍醫局每年五月一日前提列次一年度補助人員清冊送本局查考。
七、為加速作業流程,補助金額由金門醫院於每年十二月前,檢具正式公文及以下相關文件代為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收據正本。
(二)補助對象印領清冊。
八、已依本要點申請體格檢查補助費用者,不得重複依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申請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