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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衛生局擴大傷病患轉診陪同人員交通費補助實施規定
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 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配合「山地離島地區嚴重或 緊急傷患就醫交通費補助補充要點」,擴大陪同就醫者補助,特定本規定。
二、 本縣居民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患者,不論年齡,其陪同就醫家屬者或看護一人,可一併請領轉診就醫交通補助費來回機票票面價半價。
三、 持有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之重大傷病卡患者,轉診赴台就醫不限次數,申請四次後,第五次起,需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重大病傷卡影印本。
四、 本縣居民12歲以上未滿65歲持有中、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轉診赴台就醫,其陪同就醫家屬者或看護一人,可一併請領轉診就醫交通補助費來回機票票面價半價。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已申請交通補助者,應扣除已補助之金額。
五、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離島地區居民嚴重傷病患就醫交通費補助申請表(應加蓋轉出、轉入醫師章及醫院戮章)、來回機票及病患與陪同家屬身分證證明文件,並於就醫後三個月內向衛生局或所轄衛生所申請辦理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依前點申請交通補助費,其來回機票應提出電子票證正本,不得以購票證明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