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基層組織,發揮村(里
)鄰服務功能,鼓勵村(里)、鄰長積極推展基層工作,提昇服務品
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如下:
(一)現任村(里)長。
(二)現任鄰長。
三、表揚標準:
(一)績優村(里)長:
1.基本條件:
(1)擔任村(里)長職務連績二年以上者
(2)致力為民服務,品德優良者。
2.特殊條件:(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推展村(里)業務及執行交辦事項有創新性之特殊表現,成績
優異。
(2)積極推動綠化、美化環境,消除髒亂,維護村(里)環境衛生
工作,著有績效者。
(3)推動村(里)守望相助,結合社會資源,建立祥和社會,有具
體事蹟者。
(4)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村(里)長楷模者。
(二)績優鄰長:
1.基本條件:擔任鄰長職務連續二年以上。
2.特殊條件:(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致力為民服務,品德優良者。
(2)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鄰長楷模者。
四、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表揚。
(一)最近二年曾依本要點辦理表揚者。
(二)最近二年本府或(鄉)鎮公所或村(里)辦公處召集村里鄰長座談
會、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及鄰長會議,出席率未達四分之
三以上者。
五、表揚人數:
(一)績優村(里)長:以全縣為單位,每年十二月底村(里)編組數為
基準,其村(里)編組數每滿十個得表揚一人,餘數在五個以上者
,得增列表揚一人。
(二)績優鄰長:以鄉(鎮)為單位,每年十二月底鄰編組數為基準,其
編組數每滿十個者,得表揚一人,餘數在五個以上者,得增列表揚
一人。
六、推薦截止日期為每年 3 月 15 日前。
七、推薦方式:
(一)符合績優村(里)長資格人員,由鄉(鎮)公所填具推薦表(如附
件一)、推薦名冊(如附件二),送本府審查。
(二)符合績優鄰長資格人員,由鄉(鎮)公所造具名冊(如附件三)乙
份,送本府憑辦,造報人數不得超過第五點第二款規範。
八、依本要點表揚之村(里)鄰長由本府頒發獎狀;鄰長得增列安排國外
(或大陸地區)參訪活動,以示鼓勵。
九、本要點第八點條文,自九十八年度起適用。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