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及獎勵金門地區之醫療照護產業及教育與研究發展,以提昇整體醫療照護品質,特設置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保管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金門縣衛生局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益。
四、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相關收入。
五、其他指定撥充本基金之財物款項。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獎勵醫療照護產業發展。
二、獎勵提昇醫療照護品質與效率。
三、獎勵改善長期照護醫療服務。
四、獎勵發展特殊或策略性醫療產業。
五、獎勵加強急重症緊急醫療服務。
六、本府關懷住院病患所需之慰問費用。
七、獎勵培育醫療及照護產業人員之教育與研究發展。
八、本基金管理運用所需之費用。
九、其他有關醫療照護之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由本府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計畫、補助案件之審議、決定及執行成果之考評。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在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之編報,應依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