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金門籍之在地就讀子弟出國留學,培養國際視野,增加競爭力,培植本縣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置國外留學獎助金其經費來源,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
三、本府設置留學獎助金審查委員會,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國立金門高中(職)校長及五所國中校長擔任委員共同組成,負責審查。
四、本要點獎助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本縣十年以上現仍設籍本縣,且於 本縣接受並完成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且學籍均在本縣之學生(不含轉學生、寄讀生)。
(二)實際出國修讀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滿二學期者,不包含就讀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大學校院者及公費留學生,亦不包括以遠距教學、函授方式及雙聯學位取得學歷者。
(三)須全時進修且當年度仍在學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五、本要點獎助金額及名額規定如下:
(一)修讀碩士學位者:每人獎助新臺幣八萬元;每年核定二十五人。
(二)修讀博士學位者:每人獎助新臺幣十六萬元;每年核定十人。
六、申請本獎助金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切結內容包含申請者就讀之學校、係全時進修、且所附之相關申請文件及書面翻譯屬實)。
(三)國中及高中畢業證書與歷年成績證明。
(四)戶口名簿。
(五)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六)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七)留學生護照影本。
(八)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九) 國外學歷修業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十)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入學許可及已實際出國就讀完成註冊後之在學證明文件。(該等文件需 自行翻譯成中文後逕送本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等駐外館處認證。)
七、獎助金之申請,其申請期限為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
八、申請獎助金合格人數,超過預定錄取名額時,則依申請人至國外就讀時間長短決定優先順序,就讀時間相同時,則由審查委員會議決之;申請人於就學期間以申請一次為限,凡申請獲准者,不得再予以申請。
九、獎助金之申請,經審查完畢,由本府公告合格名單,其應領之獎 助金,統一匯入合格者所提供之金融帳戶。
十、為促進本縣在地子弟出國留學風氣,獲補助者應於學業完成後繳交出國留學報告或論文資料,本府視需不定期邀請獲補助者進行經驗分享及出席成果發表會,俾利留學經驗之交流與傳承。
十一、凡申請者所載資料不實,經事後查證,違反本規定者,除追繳所得獎助金外,並應負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