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港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置
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港航課: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營運船舶、小船管理、船舶動產
擔保、信號指揮等事項。
二、工務課:掌理各項工程之規劃、設計、考核發包訂約,船機規格審查
,材料採購、存儲、維護及接受委託代辦工程等事項。
三、棧埠課:掌理搬運、倉儲、機具、保養、港埠業務規劃營運、旅客通
關管理、港區清潔、裝卸管理、勞工安全與衛生等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港區動員、公共關係、文書印信
、庶務、財產、通訊、現金出納、員工保健及不屬其他課室之業務。
第 4 條
交通部委託金門縣政府指定本處辦理金門港航政業務,由港航課兼辦之。
第 5 條
本處置課長、主任、技正、技士、課員、業務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指揮督導港警所,執行碼頭管制及安全維護等事宜。
第 10 條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設分處,辦理碼頭管理、船舶指泊、工人管理、貨物裝
卸、倉儲等業務,其配屬員額由本處總員額內分配。
第 11 條
本處為推行處務得由處長召開處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後實施。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