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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09: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協同推展金門觀光發展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辦  法:

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各界共同推動金門觀光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為辦理推展金門觀光發展事項設籍於金門縣之自然人,或於金門縣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

三、申請方式:

申請補助者應於開始辦理二十日前備函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申請表(格式如附表)暨其附件。

()計畫書(格式由申請補助者自訂):其內容至少包括計畫名稱、執行期間、觀光發展之工作項目與內容、觀光發展之效益、預算經費 (含經費細目概估及說明、經費來源)等要項。

四、審核方式:

()申請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由本府觀光處依行政程序簽報核定後函覆。

()申請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於申請文件提送齊備後應提本府「金門縣政府補助協同推展金門觀光發展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簽報核定後函覆。

五、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及審查程序:

()委員以五至七人為原則,其中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觀光處處長兼任,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府相關單位、機關(構)首長派(聘)兼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為二年。

()召開審議委員會會議時,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委員因故不克出席得指派代理人代表出席;申請者應列席審議委員會會議說明,並接受委員提問。

()委員會將視申請案件之性質,就補助與否先進行討論。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補助者,再就該案之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進行討論共同決議。

六、補助金額、比例、分類、標準及審核原則:

()補助金額由審議委員會議核定之,每一案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同一補助對象每年度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補助經費比例由審議委員會議核定之,補助比例最高以所報經費總額(結報之

        實支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限,申請單位應至少負擔百分之三十自籌款。

()核原則:

        1. 補助與否標準:計畫內容是否與觀光有關、對觀光發展能否帶動正面效益、經費是否明確並撙節編列;同一案件不得重複向本府及所屬機關申請補助,經查重複申請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追回補助款,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補助時併附切結文件

          2.從優補助項目:有助於金門觀光國際化、具立即帶動觀光旅客到金門觀光旅遊效益者。

          3.招攬旅客來金旅遊為主策辦相關主題性活動,補助原則如下:

申請補助金額(新臺幣)

參與活動人數下限

來金旅客人數下限

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200

140

20萬元,30萬元以下

300

210

30萬元,40萬元以下

400

280

40萬元,50萬元以下

500

350

50萬元,60萬元以下

600

420

60萬元,70萬元以下

700

490

70萬元,80萬元以下

800

560

80萬元,90萬元以下

900

630

90萬元,100萬元以下

1000

700

 

七、補助撥款程序:

()經補助經費之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受補助者應將執行成果一式三份、檢附總執行經費明細表(按核定補助項目作成結算表)、支出分攤表、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正本及其餘活動執行總經費憑證影本、領據等提送本府,並據以辦理核銷程序。有關相關支出憑證結報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以招攬旅客來金旅遊為主所策辦相關主題活動者:

        1. 應檢附總活動人數及來金旅客人數等相關佐證之資料及憑證,如旅行社團體名冊(含航空公司出具之艙單或搭機證明)、自由行機票或搭機證明、船票等,以為核銷。

        2. 經核定備查來金旅客人數未達原定人數八成以上者,則將以實際來金旅客人數達原定計畫人數之百分比核予原核定補助款;來金旅客人數未達三成以上者,則將不予補助;已受領之補助者,應追繳返還本府。

          ()經核准同意補助經費之申請案件,本府得視個案性質一次或分次核撥補助款。

          ()受補助者於領受補助經費後,如有未依計畫執行時,本府得酌減、停止或追繳補助經費。

八、補助查核:

()本府就受補助單位之計畫,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書面或實地查核。查核時應就其申請計畫執行等資料,詳實核對是否確實依原申請計畫執行,若原提計畫涉及人數補助部分,受補助者應提供人數名冊等相關憑證,並配合本府對補助項目執行所為之督導考核,做為督導及考核依據。

()經查如有不符原申請計畫及本府同意補助之決議事項者,將取消補助。或經查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憑證、陳述而領取本補助金者,應返還已領取之補助金額,並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