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收件
(一)
獎助對象:以金門縣都市計畫經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之建築物,於一○一年十月十八日「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獎助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施行之後取得建築物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其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使用斜屋頂及傳統建築元素,並經審查通過者,得申請獎助,但公有建築物除外。
(二)
申請期限
1.
本自治條例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施行前,建物已取得使用執照者,不予受理。
2.
本自治條例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施行後,於本審查基準公告施行前,建物已完工取得使用執照者,應自本審查基準施行後儘早提出申請。
3.
自本審查基準公告施行之日起,建物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後,至取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申請。
(三)
申請案件需至本府掛件辦理,將於收件後排定次序,依年度經費排入審議。
(四)
申請人為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登載之起造人。
(五)
連棟式住宅或集合住宅,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條規定屬「一幢」者,視為單一獎助對象。
(六)
申請文件應依照規定檢附下列項目之書圖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十四份併同全案申請書圖文件PDF電子檔光碟一份送至本府掛件辦理:
1.
申請書。(依本府製定表格)
2.
審查表。(由申請人填寫基本資料)
3.
身份證明文件或組織設立證明及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4.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正本1份,影本14份)
5.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非申請人所持有或共有者,應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正本1份,影本14份)
6.
切結書。(正本1份,影本14份)
7.
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8.
建築物之位置示意圖(1/1000)、配置圖、平面圖及立面圖(比例尺1/100或1/200)。
9.
融合傳統聚落風貌之圖說計畫。(包含獎助各項細部剖面圖、建築物色彩計畫圖或3D模擬圖,明確標示材質及顏色,剖面圖比例尺1/50,色彩計畫圖或3D模擬圖應以彩色圖說表示,已完工者應檢附獎助各項細部完工照片)
10.
建築物工程融合傳統聚落風貌事項估價書。(附數量計算式)
11.
其他必要之文件。
12.
申請文件以A4或A3格式皆可,主要以圖說易於判讀為基準。
二、
文件審查
(一)
承辦單位於收件後辦理申請文件審查,並會同相關人員至現場會勘,俾利製作會議資料提送「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
(二)
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將行退件,於限定時間內未補件或改善完成者,將不排入委員會審查。
收件書圖審查及完工審查之受理件數達五件以上或送件時間達一個月,且文件備齊者,則由本府擇期召開委員會辦理審查作業,為提升審查作業之品質及效率,每次委員會審議案件以十件為限,依照掛件順序排定,但文件不全,經承辦單位審查後,通知補正逾期者,則由本府逕行退件,視為無效案件。
三、
委員會書圖審查
(一)
承辦單位將申請資料及會勘現況彙整後提交委員會審議,委員會視申請案件情形得至現場會勘,將以審議結果核發獎助證明並核定獎助額度及建築設計圖說,
(二)
申請人接獲本府書圖審查結果通知後,應依照委員審查意見檢具核准書圖一式6份,並由申請人逐頁用印,以供本府辦理核定獎助作業,核發獎助證明時,申請人取得3份(申請完工審查時檢附1份,申請撥款時檢附1份)、本府存查3份。
(三)
獎助項目共分屋頂、外牆、地坪及其他等項目,各項獎助金額均不得超過實際費用之百分之五十,獎助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獎助建築物以獨棟、連棟或雙拼式建築物為限。但連棟式住宅或集合住宅本府得於審議後視實際情形折減獎助;審查基準內容如下:
1.
屋頂部分:建築物屋頂,以傳統建築語彙處理或其他經本縣「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委員會」核可之型式,但屋頂突出物上方之斜屋頂不計入斜屋頂面積,獎助比例以實際屋頂工程造價50%為上限,獎助金額審查基準如下:
(1)
仿傳統造型山牆斜屋頂:意指馬背式、燕尾式或其他金門傳統樣式之造型,包含山牆面造型、鳥踏、脊墜、規尾窗、仿傳統壓簷式女兒牆、仿傳統正脊及仿傳統紅版瓦作等傳統建築設計元素,最高獎助金額新台幣60萬元,獎助標準最高以新台幣8,000元/㎡為基準。
(2)
其他造型斜屋頂:最高獎助金額新台幣40萬元,獎助標準最高以新台幣6,000元/㎡為基準。
(3)
連棟式建築物或集合住宅,每幢最高獎助金額新台幣60萬元,獎助標準最高以新台幣2,500元/㎡為基準。
(4)
使用鐵皮材質斜屋頂者,不予補助。
2.
外牆部分:外牆以紅磚材與石材為主或質感及色彩與鄰近傳統建築物協調之其他外牆材料,外牆材質及顏色應以彩色圖片標示說明,合計最高獎助金額新台幣10萬元,獎助標準詳如附獎助金額單價建議標準表。
3.
地坪部分:供公眾使用空地應配合周圍現有廣場與道路留設,並配合周邊環境鋪設紅版磚地坪(例如:陶磚)或天然石材地坪,合計最高獎助金額新台幣10萬元,獎助標準詳如附獎助金額單價建議標準表。
4.
其他:建築設計經委員認可、明顯提升環境品質、建築達到聚落整體景觀協調、傳統聚落內樓層降低獎勵、維護傳統聚落內重要地景地物及地貌獎勵等,合計最高獎助金額新台幣10萬元,獎助標準詳如獎助金額單價審查基準表。
四、
建築物開工與施工
(一)
申請人須於核發獎助證明後,應依建築執照核定期限內辦理開工申請及完工報峻,申請展期者亦同,建築執照失其效力者,本府得逕行撤銷或廢止其獎助資格。
(二)
施工中若有任何變更,涉及核定獎助項目變更設計情節重大者(核定金額提高、材質、顏色及樣式等變更設計),則應於變更項目工程施作前重行依前開說明備妥申請文件向本府辦理「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獎助變更設計」。
(三)
申請人違反前款之規定,委員會得扣以總核定金額10%之獎助款。
五、
完工勘驗
(一)
申請人於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檢具下列文件一式3份向本府申領獎助經費:
1.
獎助證明書(正本1份,影本2份)。
2.
使用執照影本(影本)。
3.
竣工照片,各向立面及各項目細部之竣工彩色照片三張以上。
4.
工程結算書。
(二)
建築物完工後,由承辦單位成立會勘小組至現場辦理完工勘驗,依核定之獎助項目檢驗是否依原核定之項目、數量及樣式施作,於核定金額內依實作載明撥款金額,並應將勘驗結果拍照作成紀錄。
(三)
建築物施工中因必要因素增作或變更者,可依會勘小組決議做成紀錄,實作數量有增減或變更,以致結算金額之增減超過原核定總和百分之十,則應報請委員會核定,其餘授權由承辦單位逕為簽報減價,不需再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
工程完工勘驗後,撥付金額不得超過原核定獎助款之金額。
六、
委員會完工審查
會勘小組決議未按核准圖說施作或結算金額之增減超過原核定總和百分之十者,承辦單位將完工勘驗資料彙整後提送委員會審議,委員會依竣工案件辦理審查作業,得至現場辦理會勘審議,後續將以審議結果撥付獎助款。
七、
撥款結案
(一)
申請人接獲本府完工審查之結果通知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撥款:
1.
獎助證明書(正本1份)。
2.
申請人具名簽章之領據一份。(以本府製定表格填寫)
3.
申請人存摺影本。(國內各家銀行皆可)
(二)
完工勘驗結果將於奉核可後,依年度預算情形送會計單位核撥補助款。
(三)
承辦單位應將受本項獎助之申請案件套繪於管理系統,並予以列管,以確實控管獎助案件之風貌維持及各年度獎助經費支用情形。
八、
本審查基準之審查流程圖及獎助金額單價審查基準表詳如附件,若有未盡之事宜或執行困難之處,以委員會決議並簽報核准後,作為執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