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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理財項目風險控管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為控管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理銀行存款、購買債券、購買外幣債券,或以外幣辦理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理財項目之風險,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理財項目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基金不得辦理衍生性或結構型金融商品。
(二)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二者不可同時存在。
(三)除定期存款、政府公債以外之理財項目,其信用評等須為中華信用評等債信「twA」等級以上,或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四)外幣型理財項目以中央銀行列入外匯存底之外幣種類為限。
三、理財項目若不符前點各款,需先專案委託辦理可行性評估,或由具財經、外匯實務經驗人員組成專案小組評估後辦理。
四、新台幣活期、定期存款及購買本國公司所發行公司債,經簽奉核准辦理。其餘理財項目須先提請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簽奉縣長核准後辦理。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