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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急重症病人空中轉診救護車費用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縣急重症病人空中後送臺灣各航空站至醫院間及臺灣本島醫院至各航空站所需搭乘救護車費用,減輕縣民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金門縣衛生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縣民且經轄區醫療機構處置診斷後,需空中轉診後送到臺灣本島醫院進一步處置之急重症病人,或從台灣本島醫院轉回本縣之病人。       
四、前點所稱醫療機構係指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及烏坵守備大隊烏坵守備二中隊醫務所。
五、本要點所稱空中後送就醫係指急重症病人經由緊急包機或例行專機,及經醫師認定其他危急生命或特殊情況必須緊急搭乘民航機,從本縣轉送至臺灣本島醫院就醫;或急重症病人後送治療後病情已改善,自臺灣本島醫院搭乘例行專機可轉回本縣之病人。
六、本要點補助範圍為臺灣本島各航空站至接受後送醫院間及臺灣本島醫院至各航空站之救護車(含救護車車資、救護技術員、護士、使用氧氣等必要相關救護設備)轉送費用,每趟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元。但受天候因素影響導致救護車等候費用超出,則不在此限,救護車等候費用得實報實銷。
七、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  金門縣急重症病人空中轉診救護車費用補助申請表(申請表同式樣)。
(二)  救護車費用收據證明(二聯式或三聯式之統一發票)。
(三)  病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四)  病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  如申請人非病人本人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六)  病人亡故時應檢附死亡證明或除戶證明並依繼承系統表提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七)  檢附出院證明文件。(亡故者除外)
八、申請人應於病人出院日或亡故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至本縣衛生局或各鄉鎮衛生所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九、偽造或冒用他人搭乘證明申請補助,經查證屬實,除應繳回
溢領補助款,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