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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就讀醫療相關學系學生獎勵及服務管理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自行考上國內醫療相關學系,並於畢業後完成訓練,在本府所屬醫療機構或本縣公立醫院服務,以充足醫療人力,提昇醫療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時年齡三十歲以下。

(二)申請時為在學之學生(不限年級)。

三、每年獎勵之學系及名額,視本縣醫療需求訂定,並公開辦理甄選;其甄選實施規定另定之。

參加護理學系之獎勵甄選者,以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學生為優先。

四、學生甄選錄取後與本府簽訂契約,並遵照本要點規範履約。

五、本要點核予錄取之優秀獎勵學生每學年獎學金新臺幣二十萬至三十萬元。醫學系及牙醫學系獎學金三十萬元,護理學系及其他醫事相關學系獎學金二十萬元。

(一)經本府公開甄選錄取公告後,即為該獎勵學年度之優秀獎勵學生。

(二)續為本府之優秀獎勵學生,需同時具備以下之條件:

1.前學年操行成績須達80分以上。

2.前學年學業成績需各科及格且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

3.前學年如有實習訓練,實習成績須達75分以上。

4.未曾有不良紀錄。

六、學生畢業後接受訓練,其訓練相關規定如下:

 (一)醫學系畢業生訓練科別,應以本縣需求之科別為優先訓練科別,訓練之科別經本府核定後為之。選科前須以書面向本府申請後,再自行申請國內教學醫院接受專科訓練。

(二)醫學系畢業生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並以前項所列之專科醫師訓練及次專科訓練(各以一項為限),若因臨床訓練之所需,經本府專案核定者,得展延受訓一年。

(三)牙醫學系及其他學系畢業生得於教學醫院受訓最長為三年。

七、畢業生完成訓練後須至本府所屬醫療機構或本縣公立醫院服務,其服務期間各學系畢業生之服務年限對等於受領獎學金待遇年限。

八、畢業生取得醫事人員證書後、接受訓練,始得依本要點申請服務,未依本要點規定服務者,其服務年資不予採計。並應於訓練期滿後二個月內履行服務義務。

九、履行服務期間申請至國內研究所進修,以碩士學位為限,並須經服務機構核轉經本府同意後,始得報考,並應辦妥展延服務,惟其進修期間,不計入服務年資。

十、畢業生於訓練及履行服務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醫事人員證書於完成服務之前,應繳送本府保管,並由本府發給加蓋府戳之證書影本乙份,以供辦理銓敘及執業登記之用。

(二)服務期滿者,應檢具相關服務證明文件,送本府核定,經本府認定已完成服務義務後,始得離職,並向本府申請領回其醫事人員證書。

(三)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抗拒之事故,致失去工作能力者,報經本府核准後,得展緩訓練服務,請求就醫或休養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不計入服務年資。

(四)應徵召服役,未經本府核准,不得選服志願役或志願留營。

(五)履行服務期間不得以自費出國留學。其經考取公費留學考試出國進修,或經服務機構薦送出國進修者,應先報經本府同意。並依規定向本府辦妥展延服務及保證手續,始得出國,其出國期限最長為一年,得申請延長一次,其期限延長亦為一年,出國進修期間皆不計入服務年資,期滿返國後,仍須回原服務機構。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分發至其他機構。

(六)任公職服務期間,應遵守公務人員相關規定,不得擅自離職或私自兼職。

(七)履行服務期間不得自動請求繳還獎學金或提早解約。

(八)因違反相關醫事法令而被撤銷執業資格或廢止醫事人員證書處分,或違反法律受免職或停職處分,致無法繼續服務者,或不依規定履行服務或未達規定年資而離職者,除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法規辦理及繳回所領之獎學金總額外,並應繳納其在學期間所領受之獎學金總金額之二倍違約金予本府之懲罰性賠償。未支付違約金前不得要求發還本府保管之畢業證書及醫事人員證書(專門職業證書),並依契約書之規定辦理。

十一、畢業生服務機構應配合本府作業,辦理醫事人員之任用及調動手續,並將其報到與離職日期陳報本府備查。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醫療照護發展基金按年度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