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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工程採購流廢標案件專案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本府為加速各類工程採購順利決標,避免停滯執行政府預算,影響經濟景氣,特訂本工程採購流廢標案件專案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設置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輔導本府所屬各機關(單位、含轄屬各鄉鎮公所;以下簡稱各機關)檢討及發掘工程採購流廢標原因。

  (二)管控工程採購流廢標達三次以上(查核金額以上達二次以上)之標案,並統計其原因,找出對策,有效降低流廢標件數。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指派參議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工務處、政風處、主計處、行政處、金門縣物資處各指派一人兼任。必要時並得邀請外部專家參與。

 

前項指派委員層級應為各處科長級以上職務之適當人員、金門縣物資處應為處長,並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金門縣物資處處長兼任,綜理本小組事務之一切幕僚作業(含工程採購流廢標案件查詢、管控、追蹤、通報相關作業)。置執行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督導辦理採購業務科長兼任,配合執行秘書之規劃辦理本小組事務之行政協調及必要之文書作業。

 

五、本小組遇有任務需要,應即時召開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各機關亦應組成工程流廢標專案小組,以先期辦理工程流廢標之檢討、審查事宜。

 

七、各機關自行辦理或委託金門縣物資處辦理招標之工程案件,遇有流廢標二次以上者,應於十日內自行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檢討流廢標原因,研擬改善措施、重行招標。

 

八、上述工程流廢標次數達三次以上之案件,各機關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圖說,以書面提報本小組召開輔導會議。

 

九、本小組召開輔導會議時,各該機關應出席報告先期審查、檢討情形,以便協助發掘真正原因、研擬改善對策,重行招標。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得編列年度預算或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