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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照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職掌審議、監督及考核本基金各項貸款及管理運用事項。

 

三、管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八人,由民政處長、財政處長、建設處長、教育處長、工務處長、觀光處長、主計處長、政風處長等人兼任。

前項主任委員及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管委會應有委員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委員請假期間,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

 

五、管委會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管委會下設總幹事、組長、幹事各一人,分由財政處副處長、財務管理科長及業務承辦人員兼任之,以處理本基金各項貸款及管理運用之行政事務。

管委會之會計、歲計事務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之,有關出納事務由本府單位預算之出納兼任之。

 

六、本基金管委會委員暨職員均為無給職,但職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車馬費。

 

七、管委會管理本基金所需經費由本基金編列預算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