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未立案補習班事件,建立執法之
公平性,並提昇公信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未立案補習班,係指金門縣轄區內未完成立案手續者,包
括「未申請籌設立案」、「已申請籌設立案中」,涉及招生、收費、
授課行為且上課人數在三人以上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三、前點所稱「未申請籌設立案」,係指尚未至本府正式遞送申請籌設案
件;「已申請籌設立案中」,係指已至本府送件申請籌設立案中者。
四、未立案補習班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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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法條 │裁罰基準 │其他處分 │備註│
│事項 │依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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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補習及│一、第一次查獲後發函│一、其所使用之│罰鍰│
│申請核│進修教│ 命其立即停辦並公│ 器材、設備│單位│
│准立案│育法第│ 告之。 │ 得沒入。 │為新│
│,而以│24 條│二、第二次查獲除再次│二、所處罰鍰經│臺幣│
│補習班│ │ 發函命其立即停辦│ 限期繳納,│:元│
│或類似│ │ 外,負責人依下列│ 屆期仍未繳│ │
│補習班│ │ 標準處以罰鍰: │ 納者,由本│ │
│名義擅│ │ 1.招收學生總數合│ 府移送強制│ │
│自招生│ │ 計 50 人(含)│ 執行。 │ │
│或開班│ │ 以下並已申請籌│ │ │
│授課者│ │ 設立案中者,處│ │ │
│。 │ │ 五萬元罰鍰。 │ │ │
│ │ │ 2.招收學生總數合│ │ │
│ │ │ 計 50 人(含)│ │ │
│ │ │ 以下,未申請籌│ │ │
│ │ │ 設立案者,處七│ │ │
│ │ │ 萬元罰鍰。 │ │ │
│ │ │ 3.招收學生總數合│ │ │
│ │ │ 計 51 人至 100│ │ │
│ │ │ 人(含),已申│ │ │
│ │ │ 請籌設立案中者│ │ │
│ │ │ ,處七萬元罰鍰│ │ │
│ │ │ 。 │ │ │
│ │ │ 4.招收學生總數合│ │ │
│ │ │ 計 51 人至 100│ │ │
│ │ │ 人(含),未申│ │ │
│ │ │ 請籌設立案者,│ │ │
│ │ │ 處九萬元罰鍰。│ │ │
│ │ │ 5.招收學生總數合│ │ │
│ │ │ 計 101 人以上│ │ │
│ │ │ ,已申請籌設立│ │ │
│ │ │ 案中者,處十萬│ │ │
│ │ │ 元罰鍰。 │ │ │
│ │ │ 6.招收學生總數合│ │ │
│ │ │ 計 101 人以上│ │ │
│ │ │ ,未申請籌設立│ │ │
│ │ │ 案者,處十五萬│ │ │
│ │ │ 元罰鍰。 │ │ │
│ │ │三、經裁處罰鍰處分仍│ │ │
│ │ │ 不遵令停辦者,得│ │ │
│ │ │ 依前次罰鍰額度每│ │ │
│ │ │ 次得增高罰鍰額度│ │ │
│ │ │ 二至五萬元,至最│ │ │
│ │ │ 高額度二十五萬元│ │ │
│ │ │ 止,並按日連續處│ │ │
│ │ │ 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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