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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0: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體育績優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培育地區優秀運動選手,並對優秀運動教練,體育成績優良學生,認真體育教學教師暨熱心推展體育活動人士予以適切獎勵,進而提升運動水準,倡導全民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為符合下列之一資格者:
(一)現為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民,連續設籍本縣滿六年以上,且曾就讀本縣各級學校滿四年以上者。
(二)現為本縣縣民,曾設籍本縣滿十年以上,且曾就讀本縣各級學校滿四年以上者。
(三)現為本縣縣民,並就讀或就職於金門地區各級學校(國小至研究所)之在校師生;大學以上學生限全修生者,並檢附註冊單或就讀證明。
(四)現為本縣縣民,連續設籍本縣滿六年以上,且合於第六點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之資格者。
(五)現為本縣縣民,代表本縣參加二年一次之全國運動會、二年一次之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且合於第六點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資格者。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體育績優獎勵申請之審核由本府組織審核小組辦理,該委員會設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成員五人由專業人士中聘請之。
五、申請方式為符合下列之一:
(一)本人提出申請。
(二)由主辦單位、學校、機關、社團推薦申請。
(三)由本府組隊並代表本縣參加之體育賽事(如全國運動會等大型賽事),由本府專案辦理核獎。
六、本要點所稱優秀運動選手係指本縣籍之運動選手,且最近一年內,符合以下賽事成績者可獲得以下獎勵:
(一)代表中華民國參加世界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獲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八名以內者,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三百萬元、第二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第三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第四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第五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第六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八十萬元、第七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六十萬元、第八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入選國手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代表中華民國參加亞洲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獲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第二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三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第四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第五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第六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入選國手發給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三)代表中華民國參加東亞青年運動會(以下簡稱東亞運),獲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八十萬元、第二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第三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第四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第五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第六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入選國手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四)代表中華民國參加世界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國際正式錦標(盃)賽、青(青少)年正式錦標賽,獲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第二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第三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第四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第五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萬元、第六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入選國手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五)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身障奧運),獲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第二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三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第四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第五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第六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入選國手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六)代表中華民國參加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聽障奧運),獲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第二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三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第四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第五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第六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入選國手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七)代表中華民國參加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身障亞運),獲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二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第三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第四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第五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第六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三萬元,入選國手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八)代表本縣參加二年一次之全國運動會,獲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第二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第三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第四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第五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三萬元、第六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九)代表本縣參加二年一次之全民運動會第一類競賽項目,獲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第二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第三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四萬元、第四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三萬元、第五名發給獎金新臺幣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萬元、第六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第二類競賽項目,團體成績在前二名以內或個人成績在前三名以內者,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第二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第三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十)代表本縣或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全國大專運動會,獲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八名以內者,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八萬元、第二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七萬元、第三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第四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第五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四萬元、第六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三萬元、第七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萬元、第八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十一)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第二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八萬元、第三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第四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四萬元、第五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三萬元、第六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十二)代表本縣或學校參加全國正式錦標賽,獲團體第一名或個人前三名以內者,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第二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元、第三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千元。
(十三)參加全國性身心障礙運動比賽,獲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三名以內者,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三萬元、第二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萬元、第三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十四)於正式比賽刷新紀錄者,發給破紀錄獎金,破奧運紀錄發給獎金新臺幣三百萬元,破亞運紀錄發給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破全國紀錄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破全國運動會(或中等學校運動會)紀錄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另參加本縣縣運會(或中小學運動會),成績破全縣紀錄者,個人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元;破同組全縣最高紀錄者,個人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千元;破大會紀錄者,個人發給獎金新臺幣一千元;運動成績同時打破各項紀錄者,擇定最優成績給獎。
(十五)參加個人單項比賽後再參加團體(成隊)比賽優勝者,二項均可申請獎勵,如團體係由個人成績累計者,則只可擇優申請一項,若該項競賽成績同時採計單項成績與總和成績(如舉重、健力等),則其所得獎金為該項名次獎金除以項數;只計總和成績則依前述規定發給獎金,不除以項數。
(十六)各校每學年薦報體育成績優良學生及熱心體育教學教師若干名(名額另訂頒布之),學生發給獎金新臺幣一千元、教師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千元,獲獎人員須經審核小組評審核定後,於每年體育節表揚。
(十七)各機關、社團每年可遴薦熱心推展體育活動成效績優人士若干名(名額另訂頒布之),各頒發獎盃乙座,獲獎人員須經審核小組評審核定後,於每年體育節表揚。
七、申請時間合於前點各款之一者可申請體育績優獎勵:
(一)選手、教練:於比賽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應敘明理由,但以不逾六個月為限。
(二)體育成績優良學生,熱心體育教學教師,熱心推展體育活動人士於每年六月提出申請。
八、請體育績優獎勵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三)秩序冊。
(四)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五)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六)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七)就讀或在職本縣學校之證明。
九、團體部分獎勵之標準:
合於第六點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獲得團體獎金者,以該項目大會限定之報名隊員總人數乘個人獎金標準百分之四十發給之;合於第六點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之規定獲得團體獎金者,以該項目大會限定之報名隊員總人數乘個人獎金標準百分之三十發給之;合於第六點第九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之規定獲得團體獎金者,以該項目大會限定之報名隊員總人數乘個人獎金標準百分之二十發給之。另參加本縣縣運會(或中小學運動會)成績破全縣紀錄者,團體則共得獎金八千元;成績破同組全縣最高紀錄者,團體則共得獎金六千元。
十、秩序冊所列之本縣籍指導教練獎金為獲獎選手獎金之二分之一,如列為教練團之一則給予獲獎選手獎金三分之一;如無秩序冊賽事,請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俾利審核小組審核。
十一、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或全民運動會,連續得金牌,二連霸增加獎金三分之一,三連霸增加獎金二分之一,四連霸增加獎金三分之二,五連霸增加原獎金一倍。
十二、附則:
「代表本縣」之定義:凡代表地區參加比賽,其報名應由本府核定。
獲獎之選手如有違背運動精神者,不予給獎(已領之獎金由本府追繳)。
優秀運動選手暨教練獎勵,經核定後於九月九日體育節表揚,獎金將於該年度內逕行撥入獲獎選手帳戶。
非亞奧運項目獎金減半頒發。
參賽項目未達六隊/組以上,不予獎勵。
未檢附完整申請資料,導致無法判斷成績,將不予頒獎,亦不另行通知。
領取第六點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二款之優秀體育選手,於本府辦理活動或培訓計畫時,每年需配合本府辦理二至三次活動或訓練(如協助指導訓練選手等事項),如不願配合爾後將無法繼續申請本案獎勵。
十三、對本府依本要點核定之獎金有疑義者,請檢附申訴書,由本府召開臨時會議審議或於下一次會議審查。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