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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計畫及預算執行考核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

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機關加速縣政建設,提升各單位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及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及範圍

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及所屬機關。考核範圍為本府各單位工程類計畫總經費達一千萬元以上者,以及勞務類、財物類計畫總經費 達一百萬元者;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類計畫總經費達五百萬元以上者,以及勞務類、財物類計畫總經費達一百萬元者之資本支出計畫,包括當年度預算數(含追加減預算數、動支預備金、災害準備金及流入數)及以前年度保留款,但下列經費不列入考核範圍:

(一)債務還本、付息支出。

(二)負擔其他政府(鄉鎮市公所除外)配合款。

(三)其他經本府核准(於考核前專案簽准)不列入考核範圍者。
 、計畫及預算執行考核分為分項計畫執行進度與預算執行率兩部分:

(一)分項計畫執行進度之標準,除年度計畫以預算籌編時所提之計畫預算擬定期程為執行進度者,應依下列各目執行進度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

1、所需土地如須向有關機關辦理撥用者,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撥用手續;如須向民間徵購者,主辦單位應事先擬定徵購進度,並即刻進行徵購作業,至遲應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內,舉行說明會或協調會,或與土地所有人進行洽商,並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內獲致結論。

2、一般設備之購置應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內;重大儀器之購置,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訂購簽約手續。

3、房屋建築等一般營繕工程,主辦單位應擬訂工程實施計畫時程,除特殊情形外,至遲應於年度開始個月內完成細部設計簽約,並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申請建築執照,開始辦理發包,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內完成發包。

4、公共工程計畫主辦單位應擬訂工程實施計畫時程,妥善研訂分標及招標策略,除特殊情形外,至遲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設計並開始辦理發包,其可分段或分項辦理發包者,並宜分開辦理同時進行,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內完成發包。

5、延續性計畫應切實依照原定分年進度辦理。

(二) 預算執行率之計算方式為:實際執行數(即實付數+估驗計價保留款+完

     成估驗但未支付之計價款+不可控制因素之經費) /應執行數(即全年度

     可支用預算數-計畫執行賸餘數)

 

  (三)前款用詞定義如下:

1、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係指當年度預算、追加減預算數、動支預備金及以前年度保留款之合計。

2、計畫執行賸餘數:係指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節餘未辦理保留者。

3、實付數:係指工作實際已執行且實際支付予廠商之款項。

4、估驗計價保留款:係指執行單位為使承包廠商能依合約執行完成工程並保證工程執行品質,與承包廠商於合約中所約定保留之款項,並累計至工程結束後一次退還承包廠商。

5、完成估驗但未支付之計價款:指工程已完成估驗,未及支付之款項。

四、不可控制因素之界定

(一)釋義:執行年度預算所列計畫,已善盡職責,惟因遭遇非執行單位所能掌握情事受天災等自然環境影響,致進度落後或延誤等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因素者,為不可控制因素。

(二)「不可控制因素」歸納範圍如下:

1、非執行單位所能掌握者,包括:

(1)因縣議會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算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因政府政策或法令新定、變更或廢止、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致進度落後者。

(3)執行單位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作業時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4)因市場狀況變化,非歸咎執行單位權責,致多次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5)涉外經費支出或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後者。

(6)規劃設計期間或施工期間工地範圍內發現古蹟,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致進度落後者。

(7)施工期間因受非本府相關配合工程未能於作業時間內完成,致進度落後者。

(8)因承包商財務危機或勞資糾紛導致工程停頓,進度落後者。

(9)配合財政狀況緩辦事項。

(10)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11)中央補助款之計畫核定時程較晚,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12)因與廠商發生履約爭議或訴訟尚未終結致使影響計劃執行進度者。

(13)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因素,經簽奉核准者。

2、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落後或未執行者。

 

五、考核程序

(一)各單位於其年度決算編竣後,於每年2月底前,依本要點陳報「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報表」,就預算執行結果詳加檢討,依「不可控制因素」界定範圍檢討其特殊因素,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會辦單位會計,報經主管單位審查,擬具審查意見,送本府主計處彙辦後,由秘書長召集本府主計處、人事處、財政處、行政處等單位舉行專案會議審查,必要時得請負責之機關及其主管機關到場提供說明,並由主計處依彙整後之資料暨獎懲情形會辦人事處、財政處、行政處等單位後簽請核定。

(二)各單位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由本府主計處依獎懲核定情形,移請本府人事處暨相關單位發布獎懲令。

六、獎懲標準

(一)各單位年度預算執行負責人及相關業務主管人員考核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標準辦理。

(二)獎補助費、財物採購、他辦非自辦性質案件、以前年度保留款、墊付款歸墊:不予獎勵。(資訊系統開發視同工程非以財物採購認定。)

  (三)以前年度保留款:比照懲處之標準辦理,惟當年度預算執行已列入懲處者,不再懲處。

(四)本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案件不列入考核,依據「金門縣政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考核作業要點」辦理獎懲。

(五)分項計畫執行進度符合標準,且預算執行率超過百分之九十,達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依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執行率

應執行數

95%-100%

90%-95%

一億元以上

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記功一次

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嘉獎二次

機關(單位)首長嘉獎二次

機關(單位)首長嘉獎一次

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

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嘉獎二次

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嘉獎一次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

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嘉獎一次

 

(六)分項計畫之執行進度未符合標準,惟其預算執行率超過百分之九十,達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依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執行率

應執行數

95%-100%

90%-95%

一億元以上

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嘉獎二次

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嘉獎一次

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

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嘉獎一次

 

(七)分項計畫全年度預算執行率未達80%者,依下列標準懲處:

 

執行率

懲戒人員

60%以下

60%-70%

70%-80%

主辦人員

申誡二次

申誡一次

不予獎懲,請所屬主管單位列入事蹟存記,作為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評考之參考。

業務主管

申誡二次

申誡一次

不予獎懲,請所屬主管單位列入事蹟存記,作為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評考之參考。

機關(單位)首長

申誡一次

 

 

 

  (八)分項計畫進度未符合標準,但全年度預算執行率超過百分之八十(含百分

      之八十),即不予獎懲。 

(九)分項計畫依上列標準評定後為獎勵者,如案內列有不可抗力因素金額,且全年度預算執行率仍高於百分之九十者,依第(五)及(六)項敘獎額度辦理。

七、各單位應依歲出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避免年度終了產生大量保留之情事。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成果及計畫執行之進度,將供核列以後年度預算之重要參考,視各計畫保留款數額多寡酌量核減其預算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