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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幼兒園之園長及設立於本縣之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附設幼兒園)之專任主任。

第  3 
|為辦理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應由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立園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秘書長擔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代表。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
三、校(園)長代表。
四、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
五、公立幼兒園家長代表。
遴選委員會任一性別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之任期為一年,且均為無給職。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府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之;其聘期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
遴選委員會日常事務,由本府教育處辦理。

第  4 
遴選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改任事項之審議。
三、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參加出缺幼兒園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第  5 
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遴選委員會會議。
遴選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人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6 
遴選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贈、請託、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關於案件審議、決議、會議程序、內容及園長人選,應確實保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委員與園長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或為其實習輔導教師者,應自行迴避。
四、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選委員會討論審議。
違反前項義務之委員經查證屬實者,由遴選小組會議議決後報請本府解聘之。行政人員經查證屬實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  7 
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之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其具備本法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者,得參加本縣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
前項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不得參加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於遴選聘任後始發現者,應撤銷其聘任資格。

第  8 
公立幼兒園園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問卷調查。
二、不得對其他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9 
委員會遴選出每一幼兒園園長人選一人至三人,報請縣長圈選聘任之。

第  10 
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於同一幼兒園得連任一次。
 公立幼兒園園長應在園長第一任任期屆滿二個前,向本府提出連任申請,由遴選小組視其辦園績效、連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其應否連任,經遴選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報請本府聘任;未經同意者,應列為園長出缺幼兒園,並辦理園長遴選事宜。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學期中起任者,以學年為單位計算任期,計算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第 11
本辦法施行前之公立專設幼稚園於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後,其原任園長得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在原園繼續任職四年。四年期滿依規定參加遴選。

第 12
公立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當年度依規定截止日期前,提出園務發展計畫,經遴選小組審議通過後,報本府核准後,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本府依規定辦理園長遴選事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公立幼兒園園長,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一情事者,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師,原校無缺額者得由本府協助優先介聘至本縣其他附設幼兒園擔任教師,且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 13
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以一年為一任。
專任主任各年度績效考評優良者,得連任。

第 14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