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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1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幼兒教保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業務之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事項。
二、提供對金門縣各教保機構教保服務方案與推動教保業務之諮詢事項。
三、其他提升金門縣教保業務之相關事項。

  3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教育主管機關代表。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
三、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四、教保學者專家。
五、教保團體代表。
六、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七、家長團體代表。

  4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5 
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6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

  7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