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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獎助大專院校建校基金設置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助在金門設立大專院校,提昇本縣文化
層次,設置金門縣獎助大專院校建校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為管理運
用,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基金收入來源如左:
一、縣府視年度財源編列預算撥充。
二、機關團體或個人捐贈財物款項。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益。
四、其他指定撥充本基金之財物款項。



第 3 條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其基金及孳息在地區公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並
得提存定期存款,以孳息款補助正式來金設立大專院校 (不含推廣教育或
隔空教育) ,以先設校者優先核予補助。



第 4 條
本項基金收益補助對象限在金門設立大專院校滿一年以上之公私立學校或
法人團體,惟對已在本縣進行建校工程者,得審酌實況核予補助。



第 5 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在金門設立大專院校其收支無法平衡之貼補 (不含硬體建設之投資)
    。
二、在金門設立大專院校教學設備專案補助。
三、在金門地區之大專院校學生獎學金。
四、其他有關在金門設立大專院校專案性獎助。
五、本基金管理運用所需之費用。



第 6 條
本基金由本府設置管理委員會 (組織辦法另訂) ,負責管理運用及執行成
果之考評。



第 7 條
接受本基金補助之大專院校,應訂定優遇本縣籍學生之入學辦法送本管理
委員會審查。



第 8 條
對於本基金之捐贈者,得予表揚 (辦法另訂) ,原捐贈人對於該財物之處
理,如附有條件者,應提管理委員會審議報本府核定後履行之。



第 9 條
依據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在金門設立大專院校其收支無法
平衡之貼補者,應檢附當年度在金門設校營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後
,函送管理委員會申請。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及年度決算,悉依預算法、決算法暨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之。



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收支憑證、會計簿及會計報告之編送,悉依會
計法、審計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自治條例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