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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
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3
本局設下列五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保健科:婦幼衛生,癌症防治、職業病防治、口腔衛生、視力保健、菸害防制、衛生教育、生命統計、衛生所、烏坵鄉基層醫療及保健等業務管理事項。
二、疾病管制科:傳染病防治、營業衛生、外籍勞工健康管理事項。
三、醫事科:醫療政策、醫療資源與品質之提升、全民健康保險宣導、精神衛生、緊急救護、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證照管理及性侵害防治事項;護產機構及人員管理、護產業務技術輔導管理、長期照護、烏坵鄉緊急醫療及整合性醫療事項。
四、藥物食品檢驗科:藥政、藥物、化妝品、藥商、藥事人員管理及督導有關藥政化妝品管理事項;食品衛生管理、國民營養推動、食品安全管制及健康食品管理事項;公共衛生檢驗、食品衛生檢驗及醫事檢驗機構檢驗品質輔導事項。
五、行政科: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衛生企劃、研考、資訊、法制作業及其他不屬各科、室之業務等事項。

4
本局置科長、技士、衛生稽查員、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管醫事、保健、疾病管制、藥物食品檢驗業務之科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一項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5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6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7
本局得於各鄉()設衛生所,並得視需要設縣立醫院、慢性病防治所和其他各種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8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9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10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