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每月薪津除下列規定
者外,於每月一日發給:
(一)元月份薪津於假日後發給。
(二)薪津發給日,如遇天然災害臨時宣布放假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致
未及作業者,得順延發給。
二、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依照行政院核定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之發給時間一次發給。
三、請領退休金(含第一次月退休金),依退休生效日期發給,生效日如
逢假日則於假日前一上班日發給;第二次以後之月退休金(含撫慰金
)發給日,定期於每年 1 月 16 日及 7 月 16 日發給,如逢假日
則於假日後一上班日發給。
四、各機關發放薪津、獎金及第二次以後之月退休金(含撫慰金),應依
照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劃帳發薪處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