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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民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金門縣政府為補助本縣受孕困難之不孕夫妻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第 3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係指依人工生殖法規範施行試管嬰兒、人工授精或接受其他人工生殖方法之不孕夫妻任一方。
本辦法所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係指將卵子與精子分別取出後,在體外受精,培養發育成為胚胎後,再植回母體內達到懷孕目的之人工生殖方式。
本辦法所稱人工授精生殖技術,係指將丈夫或捐贈者的生殖細胞採用人工生殖技術植入妻體內,達到懷孕目的之人工生殖方式。
第 4
申請本補助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一、不孕夫妻雙方須年滿二十歲,任一方設籍本縣滿三年且於診療期間夫妻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二、在衛生福利部評核通過效期內之人工生殖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但施行人工生殖法第五條配偶間人工授精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設籍本縣滿三年,為診療期間首張醫療收據日期往前推算。
第 5
補助金額為每對不孕夫妻每年補助金額最高核給新臺幣八萬元,若實支金額未達新臺幣八萬元,則以實支金額補助之。
補助金額之認定以夫妻雙方或一方診療期間醫療收據金額認列,年度最高給付新臺幣八萬元。
第 6
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申請表。
二、醫師診斷證明正本(註明人工生殖治療方法、診療期間起迄、取卵(精)日、植入日、驗孕檢查日及驗孕結果等)。
三、診療期間醫療收據正本;持處方箋至藥局購買處方用藥者,須檢附載明藥品明細、數量、單價、金額之藥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處方箋影本。
四、夫妻任一方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診斷證明無法判定施行何種人工生殖方法時,衛生局得請申請人出示相關證明或重新開立診斷證明佐證之。
第 7
申請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應於首次就醫診療日後六個月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本補助金者,應返還已補助之金額,並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第 8
本辦法所需費用,由衛生局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 9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