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強化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構)勤惰管理,維護優良行政紀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強為民服務,特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暨所屬機關(構)員工。
三、
各機關(構)出勤管理應於辦公處所設置指紋機,指紋無法建檔或指紋辨識較困難之同仁,改以智慧卡打卡。設備設置較困難之處所改以簽到(退)簿或卡鐘方式管理。
四、
本府各單位正副主管以上人員、所屬一、二級機關正、副首長及經簽奉許可之人員外,每日應按規定於上下班時親自刷卡或簽到退。如有代人、委人刷卡或簽到退情事經查明有實據者,除公布週知外,應依相關規定懲處並列入年度考績(核)參考。
五、
上下班時間規定如下:
(一)、
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除因請假、公告停止上班外,上班日每日工作時數應滿八小時。
(二)、
中午休息時間為12:00至13:30。
六、
上下班刷卡或簽到(退)方式如下:
(一)、
全日上班為06:00至08:00前刷卡或簽到「上班」、12:30至13:30前刷卡或簽到「上班」、17:30至23:59刷卡或簽到「下班」。
(二)、
半日上午上班為06:00至08:00前刷卡或簽到「上班」、12:00後刷卡或簽到「下班」,餘類推。
(三)、
按小時請假時,請假時間與上班時間合計需滿8小時,並應依實際到(離)辦公處所次數及時間刷卡或簽到(退)。
(四)、
因公外出者,應預先申請「公出差作業」,並於離開辦公處所刷「下班」及返回時刷「上班」,如因公出致無法下班時間返回刷卡退勤者,應於「公出差作業」內特別註明。
七、加班時數及刷卡或簽到(退)方式如下:
(一)、
每人每日(含星期例假日)加班以不超過4小時為限,每月加班時數以不超過20小時為限。
(二)、
因工作性質特殊,或為因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人員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外延長工作,需將工作人員及工作期限會辦人事單位申請專案加班,簽准後不受前點規定限制。
(三)、
平日加班延續上班時間者,於離開辦公處所刷「下班」。餘者應於加班開始刷「上班」,俟加班完畢後再刷「下班」。
(四)、
因公務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按指紋機時,得於「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申請免刷加班,惟免刷卡須先核准;加班起迄時間應有簽到(退)可資證明之紀錄。
八、忘刷、補申請表單期限、次數如下:
(一)、
各類差假應事先申請,除因「差勤電子表單系統」故障,導致無法申請時,應於系統修復完成後3天(不含假日)內,於「差勤電子表單系統」上提出補申請。
(二)、
未(忘)按刷卡,每月不得超過3次,每年合計不得超過20次,遲到或早退者亦同,並列入年度考績(核)及獎懲重點之參考。
(三)、
未(忘)按刷卡人員,得於「差勤電子表單系統」上提出補申請,應於事實發生日3天(不含假日)內完成。
九、「差勤電子表單系統」會於當日10:00顯示昨日出勤情況,有出勤異常或加班未核算之同仁,請於前點規定時間內辦理補申請。超過前點期限、次數,欲進行「差勤電子表單系統」各項表單之更動,應於事實發生日1週內以書面向人事單位提出申請,違者得不予受理;如未依規定提出者,且無正當事由,視為曠職,其權益受損由個人自行負責。
十、毀損指紋機具或對管理指紋機人員有妨害、阻擾及其他不當行為者,視情節從嚴予以記過以上議處。
十一、
本府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於辦公時間內每一單位辦公室,須有足夠服勤人員,以維持公務之正常運作。
十二、
為維護辦公紀律及提升行政效能,規範員工出勤及辦公秩序如下:
(一)、
辦公時間均須配戴員工識別證。
(二)、
嚴禁上班及午休時間飲酒。
(三)、
嚴禁上班時間內擅離職守、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及其他有礙辦公室秩序之情事。
(四)、
違反前三項規定者,予以議處。
十三、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照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抽查公務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應行注意事項、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
本要點經簽奉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