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縣地政業務。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四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地籍科:有關地籍管理、地籍清理、土地建物登記、不動產糾紛調處、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列冊管理、地政志願服務、地政資訊事項。
二、測量科:有關加密控制測量、圖根測量、土地複丈、建物測量、地籍圖重測、地目變更、都市計畫樁聯測及逕為分割、數化成果整合及其他有關地籍測量事項。
三、地權科:有關土地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地權管理、地用事項、公地行政、農地重劃事項。
四、地價科:有關地價、研考事項、新聞發言、公共關係、印信、文書、檔案管理、庶務、出納、採購行政、不動產經紀業、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管理、消費者保護及其他不屬各科、室之業務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科長、秘書、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