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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9 11: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殯儀設施使用收費標準如下表:                        
項次
使用項目
單位
數量
收費金額
(新臺幣元)
說明
一
車輛運屍
次
1
1,000
 
二
車輛運棺
次
1
1,500
 
三
屍體冷藏
日
1
200
屍體冷藏超過20日按日加倍收費
四
停柩(棺)
日
1
200
停柩(棺)使用超過20日按日加倍收費
五
守靈室
日
1
1,000
 
六
守靈室冷氣
日
1
600
 
七
化妝入殮室
次
1
600
每次使用以3小時為限,超過每小時加收新臺幣200元
八
解剖室
次
1
600
每次使用以3小時為限,超過每小時加收新臺幣200元,地檢署申請解剖免費
九
甲種禮堂
場
1
4,000
每場使用以3小時為限,超過每小時加收新臺幣1,500元
十
乙種禮堂
場
1
2,500
每場使用以3小時為限,超過每小時加收新臺幣1,000元
十一
甲種禮堂冷氣
場
1
1,000
使用冷氣每場以3小時為限,超過每小時加收新臺幣400元
十二
乙種禮堂冷氣
場
1
500
使用冷氣每場以3小時為限,超過每小時加收新臺幣200元
 
 
 
 
第 3 條  
骨灰(骸)存放設施收費標準如下表:
項次
層次
骨灰櫃
(金額新臺幣元)
骨骸櫃
(金額新臺幣元)
夫妻櫃
(金額新臺幣元)
一
地上1層
   10,000
20,000
20,000
二
地上2層
10,000
32,000
20,000
三
地上3層
15,000
32,000
30,000
四
地上4層
15,000
20,000
30,000
五
地上5至8層
25,000
 
50,000
六
地上9層
15,000
 
30,000
七
地上10至11層
10,000
 
20,000
八
地下1層
8,000
 
 
九
中骨灰櫃
10,000
 
 
說明
一、本縣縣民經火化進塔者,照上列標準收費;外縣市居民(以死亡證明書之戶籍地為基準)加收百分之五十。
二、因工程遷葬無主墳墓火化進塔者,一律放置於地下層,並減半收費。
三、置放順序依管理單位規定塔位安置。
         神主牌位置放順序及收費標準如下表:
項次
面向
單位
數量
收費(金額新臺幣元)
一
正面
位
1
30000
二
右側
位
1
25000
三
左側
位
1
25000
一、一、二樓東、西區各設一神主牌位置放區。
二、各面向均開放使用,層次係由上往下推算。
三、置放順序依管理單位規定由左至右安置。
第 4 條
使用火化爐(含撿骨及封罐)者,每具收費新臺幣四千元。遺體起掘撿骨再火化者減半收費。
第 5 條   
公墓墓地費每具收費新臺幣二萬元,外縣市居民(以死亡證明書之戶籍地為基準)加收百分之百。
第 6 條   
樹葬、花葬者,每罐收費新臺幣各二千五百元(含往生者
紀念碑勒石及研磨費)。
第 7 條  
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者,得申請免費使用公立公墓、
殯儀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各項設施。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