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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殯儀設施使用收費標準如下表:                        
項次
使用項目
單位
數量
收費金額
(新臺幣元)
說明
車輛運屍
1
1,000
 
車輛運棺
1
1,500
 
屍體冷藏
1
200
屍體冷藏超過20日按日加倍收費
停柩(棺)
1
200
停柩(棺)使用超過20日按日加倍收費
守靈室
1
1,000
 
守靈室冷氣
1
600
 
化妝入殮室
1
600
每次使用以3小時為限,超過每小時加收新臺幣200元
解剖室
1
600
每次使用以3小時為限,超過每小時加收新臺幣200元,地檢署申請解剖免費
甲種禮堂
1
4,000
每場使用以3小時為限,超過每小時加收新臺幣1,500元
乙種禮堂
1
2,500
每場使用以3小時為限,超過每小時加收新臺幣1,000元
十一
甲種禮堂冷氣
1
1,000
使用冷氣每場以3小時為限,超過每小時加收新臺幣400元
十二
乙種禮堂冷氣
1
500
使用冷氣每場以3小時為限,超過每小時加收新臺幣200元
 
 
 
 
第 3 條  
骨灰(骸)存放設施收費標準如下表:
項次
層次
骨灰櫃
(金額新臺幣元)
骨骸櫃
(金額新臺幣元)
夫妻櫃
(金額新臺幣元)
地上1層
   10,000
20,000
20,000
地上2層
10,000
32,000
20,000
地上3層
15,000
32,000
30,000
地上4層
15,000
20,000
30,000
地上5至8層
25,000
 
50,000
地上9層
15,000
 
30,000
地上10至11層
10,000
 
20,000
地下1層
8,000
 
 
中骨灰櫃
10,000
 
 
說明
一、本縣縣民經火化進塔者,照上列標準收費;外縣市居民(以死亡證明書之戶籍地為基準)加收百分之五十。
二、因工程遷葬無主墳墓火化進塔者,一律放置於地下層,並減半收費。
三、置放順序依管理單位規定塔位安置。
         神主牌位置放順序及收費標準如下表:
項次
面向
單位
數量
收費(金額新臺幣元)
正面
1
30000
右側
1
25000
左側
1
25000
一、一、二樓東、西區各設一神主牌位置放區。
二、各面向均開放使用,層次係由上往下推算。
三、置放順序依管理單位規定由左至右安置。
第 4 條
使用火化爐(含撿骨及封罐)者,每具收費新臺幣四千元。遺體起掘撿骨再火化者減半收費。
第 5 條   
公墓墓地費每具收費新臺幣二萬元,外縣市居民(以死亡證明書之戶籍地為基準)加收百分之百。
第 6 條   
樹葬、花葬者,每罐收費新臺幣各二千五百元(含往生者
紀念碑勒石及研磨費)。
第 7 條  
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者,得申請免費使用公立公墓、
殯儀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各項設施。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