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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民國 90 年 03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為處理無名屍體,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縣處理無名屍體,主管機關為金門縣警察局。


第 3 條
本縣警察局 (以下簡稱警察局) 於知悉無名屍體案件後,應立即派員封鎖
現場,會同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驗,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相驗屍體,實施
偵查。


第 4 條
無名屍體現場勘驗得採取照相、蒐集證物、檢查、捺取指紋、採取去氧核
醣核酸 (DNA)  檢體、紀錄及其他必要措施。


第 5 條
無名屍體處理步驟如左: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如有他殺嫌疑,應以殺人案件進行偵查。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第 6 條
無名屍體應公告招領事項如左:
一、警察局對於無名屍體公告招領事項應包含性別、年貌、特徵、身材、
    衣著、形態、遺留物及屍體照片等。
二、公告招領期間為二十五日,具領人應於公告期間內攜帶國民身份証、
    私章向警察局洽領,逾期無人具領者,由警察局依法處理。


第 7 條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諭令收埋者,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者,發交其家屬具領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或未
    查明姓名、身分者,應檢具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屍體檢驗證明書
    ,送金門縣殯儀館處理。


第 8 條
無名屍體未能查明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紀錄、屍體照片、指紋、去氧
核醣核酸 (DNA)  檢體等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核對。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