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本府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二、目的:為促進社區永續發展、加強社區意識之提升、凝聚社區居民向心力、發揮社區居民自動、自發與互助觀念、結合社區內、外資源,營造健康、福利化社區願景,並以著重社區自助而後人助之基本精神,輔導社區興建活動休閒中心,充實社區硬體設施設備使用空間,提供社區興辦各項成長研習與福利服務事項推動及集會結社之處所,特訂定本補助作業要點。
三、補助對象:依人民團體法規定成立之社區發展協會,惟同一單位已接受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前項申請單位之會務、財務未依推動社區業務評鑑項目(如附件一)辦理完竣者,不予以補助。
四、補助標準:
(一)依本府年度預算額度,並就申請計畫內容、工程設計、執行能力、經費概算需求表及業務推動情形,成立評審小組辦理資料審查(必要時辦理實地考核),同時通知申請單位及鄉鎮主管機關派員列席報告說明,經審核後,於審查評分表(如附件二)擬具審查意見並簽章,符合要件者,依左列原則補助之:
1、八十分以上者,依經費需求概算數額,補助百分之三十,並由社區自籌經費百分之七十,但最高以補助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
2、七十分以上、八十分以下者,依經費需求概算數額,補助百分之二十五,並由社區自籌經費百分之七十五,但最高以補助新台幣貳佰萬元整。
3、六十分以上、七十分以下者,依經費需求概算數額,補助百分之二十,並由社區自籌經費百分之八十,但最高以補助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整。
4、六十分以下者,不予以補助。
(二)補助金額以民間自行籌集之資金為限。
(三)補助金額計算基準以「結算總價」方式計算之,且不得超過各原則補助最高額度。
五、申請程序:
(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向所屬鄉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函送本府核辦。
(二)鄉鎮公所函送補助案件時,應填具申請彙整表(如附件三),連同申請單位應備文件函送本府。
六、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四)。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五)。
1、申請補助建造(指新建、改建、增建或增修或修繕,以下同),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需求評估(含轄區內同性質機構分布、容量、目前及未來供需狀況及急迫性,與基地鄰近地區發展狀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以往天然災害情形等。)、工程施工進度、營運計畫、人員配置、具體回饋計畫或措施(含地方政府轉介之照顧服務對象)、經費概算(應包含營繕工程每平方公尺成本單價)、經費來源、公共安全計畫或公共安全改善計畫等項。
2、前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特殊之設施設備應另檢附相閞資料)等項。
(三)社區會務、財務評鑑項目檔案資料(由申請單位依式建檔送審)。
(四)依規定應編列自籌款案件,應附自籌款證明(如主管機關證明、最近三個月內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等)。申請建造建物補助者,自籌款非經工程發包完成後不得支用,並應併附金融機構存款餘額查詢同意書,以利本府查核。
(五)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申請補助新建、改建或增建建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建物基地位置圖。
(2)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包括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部分)。
(3)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地籍圖謄本。
(4)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以自有土地為限。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得檢附接受補助即移轉土地所有權於法人之切結書。但前經奉准撥用公有土地或經本部、地方政府核准租用國營事業土地籌設社會福利機構者不在此限。),如為非都市土地涉及變更編定者應同時檢附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
(5)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應附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6)建物配置圖及相關各層平面圖、立面圖。
(7)工程造價概算。
(8)原建物所有權狀及使用執照影本(新建者免附)。
(9)如屬山坡地,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三章第二百六十二條等規定,查明非屬不得開發建築之地區,並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基地調查資料。
2、申請補助修繕建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修繕工程書圖及工程概算。
(3)合法房屋證明或原核發使用執照影本。
3、申請補助改建、增建或修繕建物者,應另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4、申請補助購置建物者,應檢附建物位置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及使用執照影本。
5、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七、審查作業:
(一)鄉鎮公所應確實審查申請補助計畫,並擬具審核意見,其重點如下:
1、依其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該計畫應屬必要。
2、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3、符合申請補助項目。
4、該申請單位所應附文件符合規定。
5、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6、以前年度無尚未核銷案件。
7、申請單位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8、申請補助計畫未符前七目之一規定者,不得函報本府。但未符第六目者,經審查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本府複審:
1.成立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成員分別由民政局、工務局、政風室(派員兼任)、社會局局長、社會行政課課長共同組成。
2.
評審小組對各鄉鎮公所所轄興建完成建物是否完成產權登記,建物管理單位是否完整資料之建置?財產帳應如何列示等,應明確規範說明,同時對活動中心管理單位有無訂定相關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規章等,納入評審事項。
八、財物處理:
(一)補助款之撥付:申請補助計畫經本府核定其計畫編號及補助金額、補助項目後,由本府填具金門縣政府000年度推展社會福利服務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表(格式如附件六),補助款由核轉機關依工程完工進度百分之二十五、五十、七十五及完工總驗收合格等四期支付,並應分別填具領款收據及分批(期)付款表,函報本府撥款;請款時應註明專戶帳號。惟最後一期補助款項之撥付,除需經總驗收合格外,並應取得使用執照後,始同意付清,至於其他收入則於支付最後一期補助款時予以抵扣。
(二)補助款之執行:
1、接受本府補助之社區發展協會其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適用情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
有關規定辦理;核轉補助案件之機關對於受補助單位計畫之執行應負監督之責;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案件,其監督內容包括監督受補助單位辦理該法第四條所定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該法規定,並行使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
2、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層報本府核准後方得辦理。
3、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4、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5、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6、 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7、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8、 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9、 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10、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
11、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即將經費繳回本府。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填具金門縣政府00年度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保留申請表(如附件七)報經本府核准保留者,得繼續執行;如未辦理保留即應繳回補助款。
12、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本案所核定核銷應自籌經費比例之積為應自籌金額,如不足應自籌金額者,應繳回差額。於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單位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九、督導考核
(一)各鄉鎮公所應輔導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核銷時,應製作執行概況考核表,並註記目前辦理情形及執行進步。
(二)本府對補助案件,隨時辦理抽查,以了解計畫執行情形。
(三)考核內容,參照內政部督導社會福利補助經費執行情形考核項目辦理。
十、本作業要點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核補用罄後,即停止補助。
十一、本作業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