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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採購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作業,有
    效防制圍、綁標等情事發生,以建立透明化、公平化、合理化採購制
    度,特設金門縣物資處專責辦理採購招標事宜,並訂定本要點。


二、金門縣物資處(以下簡稱代辦機關),統一辦理本府暨所屬各機關、
    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洽辦機關)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
    公開招標、公開取得、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財物、勞務
    採購招標作業。
    前項採購作業不包括國外採購、最有利標、勞務之專業服務、技術服
    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公開徵求勘選及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
    公告金額之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為提升電子領標執行成效,洽辦機關擬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
    公告金額之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委託代辦機關代為執
    行下列事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其餘事項概由洽辦機關負責辦理
    。
(一)代將招標公告、電子領標文件及最終之決標公告,傳輸至主管機關
      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二)代辦評審後之議價。


三、代辦機關辦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課:辦理採購招標業務。
(二)第二課:辦理一般行政業務。
(三)會計室:辦理採購監辦業務。
(四)政  風:辦理採購監辦業務。


四、洽辦機關委辦採購案,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訂定招標文件後,
    函送代辦機關據以辦理招標,應檢附之資料詳如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
    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採購作業權責劃分說明(附件一)。


五、底價應由洽辦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訂定,並應於開標
    時密封送達代辦機關。


六、代辦機關應在招標公告上提供服務、檢舉電話專線及檢舉信箱,如經
    反應發現作業有瑕疵或查證有圍標、綁標情事,應即簽報處理。


七、代辦機關對於採購案件內容、招標文件出售數量、購領人等資料應確
    實做好保密措施。


八、代辦機關辦理開標之主標人詳如權責劃分表(附件二)。


九、代辦機關於決標後,檢還相關開標決標文件交由洽辦機關執行後續作
    業。


十、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遇有請託或關說時,應以書面向其主管(官
    )報告,並紀錄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