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金門地區遊覽車客運業加速汰換現有老舊營運車輛,以維護行車安全,提高服務品質,並可發揮節能減碳,提昇能源使用之效果,特訂定本計畫。
二、實施期間:
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經費來源:
(一)
本計畫經費計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由「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二)
經費不足時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由本府公告之。
四、補助對象:
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公司或行號,其執照登記之營業種類為「遊覽車客運業」、營業區域為「金門」;且新購全新或較新(指車齡五年以下)遊覽車並汰換最近一年有營運事實之所屬現有營業遊覽車者,該現有營業遊覽車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於金門縣完成領牌或過戶手續。
五、補助對象申請條件:
(一)
申請汰換年度仍繼續經營者,未有停業、破產或歇業等未營運事實者。
(二)
申請補助對象未有前一年度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經監理機關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處分者。
(三)
申請補助對象應提出公司整體車齡資料,且汰換對象應以該公司所屬遊覽車輛中較老舊(指車齡超過二十年)之車輛優先汰換。
(四)
已受領購車(含全新及較新車輛)補助之車輛,不得再申請補助。
六、申請方式及期程:
(一)
申請補助對象應提具遊覽車汰舊換新補助計畫申請書送本府審核,本府得按當年度預算審定優先次序後,依序補助汰換。
(二)
經本府核定購車補助計畫次日算起一百五十個日曆天完成購車合約及交車領牌作業。
(三)
補助金額核撥申請應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以收件戳章日期為準。
七、補助基準:
(一)
購置全新遊覽車以汰換老舊營運車輛者,每車補助車價百分之三十,最高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上限。
(二)
購置出廠車齡五年內遊覽車以汰換老舊營運車輛者,按車齡逐年遞減補助額度,並以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九十萬元為上限,詳如附件一。
(三)
新購之遊覽車符合規定,則依上開比例核予補助車價;所稱車價為不含營業稅;倘另有其他相關規定免徵稅額者,則應扣除稅額後,提出申請。
八、審核原則:
(一)
核撥經費時,公司已無繼續經營事實,或監理機關認為有發生嚴重影響公司經營,致影響補助車輛採購之事實者,不予補助。
(二)
未依本計畫執行期程辦理者,不予補助。
(三)
統一發票所載日期較本計畫實施日期為早或跨年度者,不予補助。
(四)
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者,不予補助。
(五)
申請補助之遊覽車輛於五年內不得過戶,期間車輛不得移作他用、轉售或同台車重複請領者,應視情節輕重得追回違規車輛已撥付之補助款。
(六)
違反本計畫申請規定或前一年申請本府相關購車補助有違反使用限制規定,應視情節輕重得追回違規車輛已撥付之補助款,且違規業者當年度不得提出申請計畫;倘當年度業經本府核列完成,則得連同當年度核定內容一併撤銷補助。
(七)
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已獲他機關補助或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
九、申請補助對象應檢送下列書表:(其中影本需與正本相符)
(一)
填具申請年度「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計畫申請書(附件二)。
(二)
公司證明文件及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
(三)
申請人(或負責人)國民身份證影本。
(四)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五)
車輛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
購車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或可茲證明之購車單據影本。
(七)
報廢車輛證明書及車輛處置證明文件影本。
(八)
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書(附件三)。
(九)
汰舊換新車輛切結書(附件四)。
(十)
車輛相片六張(前、後、左、右、行李廂、乘客座位)。
十、鼓勵汰換措施:
為鼓勵踴躍汰換老舊營運遊覽車輛並購置較新遊覽車之客運業者,先汰舊換新者,將函請本府暨所屬機關單位,於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中優先配合租用。
十一、
預期效益:
(一)
有效降低金門縣遊覽車平均車齡。
(二)
形塑金門地區旅遊優質交通設備意象,並提昇旅客交通安全保障,降低事故發生。
(三) 新遊覽車較舊車省油、排放廢氣較少,減少環保污染,
增加節能減碳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