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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30 03:0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聽覺或言語功能障礙縣民參
    與公共事務,使其於洽公、就醫、參與社會活動時,獲得即時翻譯協
    助,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之機會,特依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1 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府設「金門縣政府手語翻譯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手語
    翻譯服務窗口,受理本縣聽覺或言語功能障礙縣民申請手語翻譯服務
    、手語翻譯服務申訴及其他與手語翻譯服務相關事宜。


三、本府提供手語翻譯服務限於金門縣內。


四、手語翻譯服務服務對象以下列為限:
(一)本縣各機關、學校、公共事業機構及所屬之社會福利非營利團體組
      織。
(二)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聽(語)障者或合併聽(語)障
      之多重障礙者及家屬,或經身心障礙評估鑑定為聽覺或言語功能障
      礙者。


五、本中心職掌及服務範圍如下:
(一)公務機關相關業務事項之手語翻譯。
(二)受理行政、警政、司法偵查、交通事故處理、獄所等夜間緊急、臨
      時性相關業務之手語翻譯服務。
(三)非經常性必要之就醫、就業等手語翻譯服務事項。
(四)聽覺或言語功能障礙福利團體參與及辦理福利、文化、休閒、體育
      活動、新聞、資訊、選舉公辦政見會、辯論會等手語翻譯服務。
(五)培訓本縣手語翻譯人員事宜。
(六)有關本縣手語翻譯服務研究、整合規劃、諮詢、推動、宣導等促進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七)其他必要性服務且經本府核定者。


六、申請手語翻譯服務注意事項:
(一)本服務不提供私人商業利益活動及機關、團體內部會議之申請。
(二)夜間服務僅限緊急、突發性事務。
(三)本服務不接受長期性之申請,同一個案就醫、就業,每月服務時間
      以二次為限,每次以四小時為限,服務達四小時者計為一次。當月
      服務第三次以上者,需分擔費用全額的二分之一;當月服務第五次
      以上者,需負擔全額之費用。特殊案件得報請本府核准提供專案服
      務。
(四)本中心應於接獲申請 3  日內回覆申請結果或轉介至適當之支援體
      系。申請人或申請機關服務項目內容有任何變動,應提前告知本中
      心。
(五)受理案件以洽公為優先申請原則。


七、手語翻譯員任用資格,應符合下列之一者:
(一)具有中華民國手語翻譯員技術士丙級證照者。
(二)參與研習課程達一百小時以上者,且具有二百小時手語服務經驗。
(三)曾從事手語翻譯服務達兩年以上或具手語教學經驗兩年以上者。
    前項手語翻譯員任用資格,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公布施行滿五年
    之日起,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資格者擔任之。


八、手語翻譯服務申請作業流程: 
(一)一般性手語翻譯服務申請:申請機關或申請人須於活動前三天填寫
      「申請表」提出申請,並以傳真、電子郵件、郵寄等方式,將申請
      表及會議、活動等相關資料送交受理申請單位。
(二)夜間緊急或臨時性需要,得隨時提出申請,並由受理申請單位視人
      力許可調派或轉介之。
    第 4  點第 2  款之申請人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影本。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