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減輕有住院治療需求之精神疾病患者因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
之負擔,提高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療意願。
二、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協辦機關:金門縣衛生局、金門縣各鎮(鄉)公所、本縣合格之精
神醫療院所。
三、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並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經本縣合格之精神醫療院
所診斷有接受精神科住院治療需求之精神疾病患者,且未接受本縣身
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者,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已接受本府補助伙食費有案之精神病患者。
(二)進住本縣合格之精神醫療院所精神病房之精神病患者。
初次發病之精神疾病患者,得不受應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限制。
四、補助標準:
(一)精神疾病患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伙食費新台幣 150 元。
(二)已接受本府補助有案之精神病患者,每月依進住醫療院所請款金額
核實補助,每月最高以補助新台幣 5000 元為限。
基於社會福利不重複請領原則,如同時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金
門縣身心障礙居家生活補助及本計畫補助對象者,得優先申領本項補
助,倘本項補助金額低於上開補助金額者,得再申請其差額。
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
本工資。
五、申請手續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未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免附)。
(三)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
(四)醫療院所開立之伙食費繳款收據。
(五)個人戶籍謄本。
(六)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七)如當事人不克親自辦理而委託他人辦理,應檢附授權書。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補助程序:
(一)申請人於出院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鄉
(鎮)公所申請,由鄉(鎮)公所辦理初審。
(二)鄉(鎮)公所初審通過後,於次月十日前繕造領款清冊,函送本府
辦理複審及撥款。
(三)如請領伙食費金額低於得請領之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或金門縣身心障
礙者居家生活補助者,得同時申請當月份補助款之差額。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相關計畫預算編列之應。
八、已接受本府補助伙食費有案之縣籍漢生病患者準用本計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