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整頓當前治安,有效防制犯罪,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府設立
治安會報,結合各部門力量,以發揮整體功能,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府治安會報(以下簡稱會報)均以任務編組組成。
三、會報之任務如左:
(一)檢討當前治安狀況,策劃消除影響治安因素之工作協調、推動、執
行與督導事宜。
(二)關於激發全民動員共識,建立全民治安觀念暨守望相助之規劃與推
動事宜。
(三)關於運用社會資源,確保社會安寧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執行事
宜。
(四)上級治安會報裁(指)示事項之執行事宜。
(五)關於改善社會治安問題之專案研究與法令修訂之建議事宜。
(六)關於本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考事宜。
四、治安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另每季(一、四、七、十月)擴大召開,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報由縣長召集並主持。
五、會報參加人員如下:
(一)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工務處、教育處、社會處、觀光處
、政風處、行政處、衛生局、環保局、消防局、警察局(金城分局、金
湖 分 局、刑警大隊、交通隊、少年隊、行政課)
。
(二)另每季擴大召開邀請內政部警政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
建省調查處、金門縣議會、教育部金門聯絡處 ] 等單位派員列席
指導。
(三)其他有關局、處或單位,必要時臨時通知參加。
(四)必要時得由會報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士列席。
六、會報議程如下:
(一)上次會報決議執行報告。
(二)本期治安狀況。
(三)各單位工作報告。
(四)專題報告。
(五)討論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主席裁(指)示事項。
七、治安會報秘書作業:
(一)本府治安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長兼任,受召集人(縣長
)之命令,綜理會報業務。會報設立三組:
1 秘書組:警察局負責文稿之研擬暨會報資料之整理。
2 議事組:警察局負責會議之進行暨會場佈置、茶水供應。
3 督導組:警察局負責決議(交辦)事項之管制暨績效之考核。
(二)會報之運作:
1 會議目標:
(1)研訂治安改善作法與導向。
(2)提示當前工作重點。
(3)督促各單位策訂各項目執行計畫。
(4)督導檢討考核(評)執行成效。
2 提案程序:
各出席單位有關治安問題之提案,送秘書組移相關單位審查納入
會議資料,提會討論。
3 議案處理:
(1)會報決議或裁示交辦事項,由秘書組於會後五日內,完成會議
紀錄,簽奉核定後送請相關單位循行政系統確實執行,另副送
督導組列管,並報上級核備。
(2)相關單位收到前項交辦事項,即確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於一
週內填報告表,送秘書組彙整提會報告。
八、議題之研擬規劃:
(一)上級交辦事執行報告:有關中央治安會報裁示及交辦事項,提報轉
達,要求各相關單位切實依照規定辦理。
(二)上次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就上次主席決議事項
,主(協)辦單位將辦理結果或進席,作詳盡報告。
(三)本縣治安狀況報告:由警察局就本縣轄區之最新治安狀況及維護治
安因應之道,作完整分析報告。
(四)各單位工作報告:由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
觀光處、社會處、政風處、行政處、衛生局、環保局、消防局、警察局
(金城分局、金湖分局、刑警大隊、交通隊、少年隊、行政課)等就本
身主管業務,與治安有關者,視情況得提出工作報告。
九、討論提案或意見交換:各相關單位執行工作上,需有關單位配合、支
援事項,或具建設性之建議,提出提案或意見,共同討論,作成決議
,俾利有關單位據以遵行。
十、有關專題報告,由由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
社會處、觀光處、政風處、行政處、衛生局、環保局、警察局(金城
分局、金湖分局、刑警大隊、交通隊、少年隊、行政課)、社會處消
防局等單位在業務範圍就治安各個環節,發掘未來社會發展或變動,
面臨潛在治安課題,全盤性的研討與規劃提出策進作為,由以上單位
輪流提出專題報告。機動專題報告依社會變遷發生治安事故時,由主
管業務單位於當季提出報告。
十一、會報應於每次會議結束後一週內檢具會議紀錄報請內政部備查,並
陳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
十二、宣傳作業請本府行政處透過傳播媒體加強宣導會報各項治安作為及
執行成果。
十三、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或自行調度支應。
十四、本實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