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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協同推展金門觀光發展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各界共同推動金門觀光發展,特於本府觀光處編列預算經費,並訂定本要點以為審核申請案之依據。
二、補助對象:
為辦理推展金門觀光發展事項之自然人、法人、團體。
三、申請方式:
申請補助者應於開始辦理二十日前備函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暨其附件。
(二)計畫書(格式由申請補助者自訂):其內容至少包括計畫名稱、執行期間、觀光發展之工作項目與內容、觀光發展之效益、預算經費 (含經費細目概估及說明、經費來源)等要項。
四、審核方式:
(一)申請補助金額未達新台幣十萬元者,由本府觀光處依行政程序簽報核定後函覆。
(二)申請補助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於申請文件提送齊備後應提本府「金門縣政府補助協同推展金門觀光發展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簽報核定後函覆。
(三)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置委員兼副召集人一人,由觀光處處長兼任,並以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建設處處長、教育處處長、行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文化局局長為當然職務委員,並得遴聘學者、專家一至四人擔任委員。
(四)召開審議委員會會議時,由本府視申請案件之性質,邀請委員五至十三人出席,就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等事項作成決議;職務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必要時,本府得通知申請者列席審議委員會會議說明申請案。
五、補助金額、比例、分類、標準及審核原則:
(一)補助金額,每一案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原則。實際補助金額由審議委員會議核定之。
(二)補助經費比例,以所報之經費總額(結報之實支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原則,申請單位負擔百分之三十自籌款。實際比例由審議委員會議核定之。
(三)申請類別為活動性及非活動性,為撙節開支,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摸彩品及門票等。
(四)審核原則:
1.補助與否標準:計畫內容是否與觀光有關、對觀光發展能否帶動正面效益、經費是否明確並撙節編列。
2.從優補助項目:有助於金門觀光國際化、具立即帶動觀光旅客到金門觀光旅遊效益者。
六、補助撥款程序:
(一)經補助經費之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受補助者應將執行成果一式三份、檢附總執行經費用細表(按核定補助項目作成結算表)、支出分攤表、同意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及領據等提送本府,並據以辦核銷程序。有關相關支出憑證結報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經核准同意補助經費之申請案件,本府得視個案性質一次或分次核撥補助款。
(三)受補助者於領受補助經費後,如有未依計畫執行時,本府得酌減、停止或追繳補助經費。
七、補助查核
(一)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採書面或實地方式查核,查核時應就其申請計畫執行等資料,詳實核對是否確實依原申請計畫執行,若原提計畫涉及人數補助部分,請受補助者提供人數名冊數據或應配合本府對補助項目執行所為之督導考核,做為督導及考核依據。
(二)經查如有不符原申請計畫者,不予補助。或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憑證、陳述而領取本補助金者,應返還已補助之金額,並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八、本要點經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