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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0: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對旅遊產業工(公)會在大陸地區設立非營利組織補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金門縣旅遊產業工(公)會於大陸地區設立非營利組織,協助及配合本府政策,加強金廈旅遊經貿文化交流服務,以提升金廈經濟產值規模及能見度,共同推動大陸旅客來金旅遊及鄉親服務之組織維運經費及業務推展和旅客招攬活動,特於本府觀光處編列預算經費,並訂定本要點以為審核申請案之依據。
二、補助對象:
為辦理推展境外(大陸地區)金門觀光發展事項之金門地區旅遊產業類工(公)會。
三、申請方式:
申請補助者應於開始辦理45日前備函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格式如附表)暨其附件。
 (二) 計畫書(格式由申請補助者自訂):其內容至少包括計畫名稱、執行期間、觀光發展之工作項目與內容、觀光發展之效益、預算經費 (含經費細目概估及說明、經費來源)及維運管理等要項。
四、審核方式:
(一)備齊申請補助文件,應先送業管單位初審,簽奉核可後,提送本府「金門縣政府對旅遊產業工(公)會在大陸地區設立非營利組織補助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簽報核定後函覆。
(二)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置委員兼副召集人一人,由觀光處處長兼任,並以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建設處處長、教育處處長、行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文化局局長為當然委員,視需要得遴聘學者、專家一至四人擔任委員。
(三)召開審議委員會會議時,由本府視申請案件之性質,邀請委員五至十三人出席,就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等事項作成決議;職務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必要時,本府得通知申請者列席審議委員會會議說明申請案。
五、補助金額、比例、分類、標準及審核原則:
(一)補助原則以業務推展及維運項目為主,實際補助金額(同一年度、同一單位)最高總額新台幣300萬元,實際金額及項目簽奉核准並由審議委員會議決議定之,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接受補助申請。
(二)申請類別及補助比例:
1. 組織維運類:常態人力、場地租金、設備、水電、交通及辦公設備等相關維運費用則全額補助。
2. 活動類:(旅客招攬和業務推展性質,為撙節開支,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門票、餐費(便當除外)、點心、國外旅費、購置制服、紀念品等)。補助金額不逾活動項目總支出70%,餘須自籌。
(三)審核原則與標準:計畫內容與觀光有關、對觀光發展能帶動正面效益、經費明確並撙節編列,並依下列標準:
1. 組織維運類:依組織實際運作需要項目編列審核,每半年統計執行成果與預計目標數達60%以上之合理數目訂定。
2. 活動類:舉辦招攬及拓展業務活動期間預計增加人數;服務項目統計、活動效益、參與人數、場域、規模、對象、人口數、比例等為合理性之目標訂定。
六、  補助撥款程序:
(一) 補助經費之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受補助者應將執行成果提送本府。
(二) 核准同意補助經費之申請案件,本府得視個案性質一次或分次核撥補助款。
(三) 受補助者於領受補助經費後,如有未依計畫執行時,本府得酌減、停止或追繳補助經費。
七、申請補助款考核方式:其督導及考核結果,應作為下次申請補助之參據。
(一)  組織維運類:受補助者應每半年備齊以下文件,送本府備查。
1.   成果報告書:應含配合本府政策推廣活動照片、維運期間旅客成長數據、媒體露出、協助處理事件情形及原申請計畫所提績效指標比較臚列。
2.   補助經費使用情形分析。
3.   人員到勤情形。
(二)活動類:每次活動完畢15日內備齊以下文件,送本府備查。
1. 成果報告書:應含配合本府政策推廣活動照片、活動期間旅客成長數據、媒體露出、協助處理事件情形及原提活動計畫之目標績效指標比較。
2. 補助經費使用情形分析。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