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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體育績優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加強培育地區優秀運動選手,並對優秀運動教練,體育成績
    優良學生,認真體育教學教師暨熱心推展體育活動人士予以適切獎勵
    ,進而提升運動水準,倡導全民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本縣縣民(含各級學校師生)


三、主管機關: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協辦單位:金門體育會


五、評審委員:體育績優獎勵申請之審核由本府組織審核委員會辦理。該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委員九人由各界人士中聘請之。


六、送審方式:
(一)由主辦單位推薦。
(二)由學校、機關、社團推薦。
(三)本人提出申請。


七、獎勵方式:本要點所稱優秀運動選手係指本縣籍之運動選手,且最近
    一年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以
      下簡稱奧運)、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
      亞運)、東亞運動會協會主辦之東亞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團體
      前六名或個人成績在前六名以內者。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第一名新
      臺幣(以下同)三百萬元、第二名二百五十萬元、第三名二百萬元
      、第四名一百五十萬元、第五名一百萬元、第六名八十萬元、第七
      名六十萬元、第八名四十萬元;獲得亞洲運動會或東亞運動會第一
      名一百萬元、第二名八十萬元、第三名六十萬元、第四名四十萬元
      、第五名二十萬元、第六名十萬元、第七名六萬元、第八名四萬元
      。
(二)經獲選為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主辦之世界運
      動會、世界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國際學校體育總
      會主辦之國際學校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
      世界正式錦標(盃)賽、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
      盃)賽、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青年(青少年)正式錦標賽、亞
      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青年(青少年)正式錦標賽者,其與賽
      國家或地區有六個以上,團體成績在前三名以內或個人成績在前六
      名以內者,第一名三十萬元、第二名二十五萬元、第三名二十萬元
      、第四名十五萬元、第五名十萬元、第六名五萬元。區域性或分齡
      、分級比賽依比例給獎,邀請賽及非亞奧運項目減半給予。
(三)經獲選為國家代表隊,參加世界性(國際性)各種亞、奧運項目運
      動錦標賽,其與賽國家或地區有六個以上,團體成績在前三名以內
      或個人成績在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十萬元、第二名八萬元、第三
      名六萬元、第四名五萬元、第五名四萬元、第六名三萬元。分齡、
      分級比賽依比例給獎,非亞奧運項目減半給予。
(四)當選亞、奧運或東亞運國手,個人給予獎金六萬元,團體則每人給
      予獎金二萬元;當選本要點第七點第二款列競賽國家代表隊選手,
      個人給予獎金三萬元,團體則每人給予獎金一萬元;當選本要點第
      七點第三款列競賽國家代表隊選手,個人給予獎金一萬元,團體則
      每人給予獎金五千元。縣級指導教練當選國家教練則比照同層級國
      手給獎,如列為教練團之一者則給獎金三分之一。
(五)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團體成績在前三名以內或個人成績在前
      六名以內者,第一名二十萬、第二名十五萬、第三名十二萬、第四
      名八萬、第五名五萬、第六名三萬。
(六)代表本縣參加全民運動會第一類競賽項目,團體成績在前三名以內
      或個人成績在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十萬元、第二名八萬元、第三
      名六萬元、第四名四萬元、第五名三萬元、第六名二萬元;第二類
      競賽項目,團體成績在前二名以內或個人成績在前三名以內者,第
      一名五萬元、第二名三萬元、第三名一萬元。
(七)代表本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代表學校參加全國大專運動會
      ,團體成績在前三名以內或個人成績在前八名以內者,第一名八萬
      元、第二名七萬元、第三名六萬元、第四名五萬元、第五名四萬元
      、第六名三萬元、第七名二萬元、第八名一萬元。
(八)代表本縣參加全國各單項運動總會主辦正式錦標賽,有全國二分之
      一以上縣市參賽,其與賽單位有六個以上,團體成績在前三名以內
      或個人成績在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五萬元、第二名三萬元、第三
      名二萬元、第四名八千元、第五名六千元、第六名三千。非亞奧運
      項目者獎金減半。
(九)代表本縣或地區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項目或各項分區、分級、分齡
      錦標賽及殘障運動比賽,其與賽單位有六個以上,團體成績在前三
      名以內或個人成績在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三萬元、第二名二萬元
      、第三名一萬元、第四名八千元、第五名六千元、第六名三千元。
      (本項獎額按區分層級比例給獎)
(十)凡參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九款,屬亞、奧運運動項目比
      賽成績刷新紀錄者,發給破紀錄獎金,破奧運紀錄三百萬元,破亞
      運紀錄一百萬元,破全國紀錄十萬元,破全國運動會(或中等學校
      運動會)紀錄五萬元。另參加本縣縣運會(或中小學運動會),成
      績破全縣紀錄者,個人給予獎金五千元;破同組全縣最高紀錄者,
      個人給予獎金三千元。運動成績同時打破各項紀錄者,擇定最優成
      績給獎。
(十一)參加個人單項比賽後再參加團體(成隊)比賽優勝者,二項均可
        申請獎勵,如團體係由個人成績累計者,則只可擇優申請一項。
        合於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九款得獎名次之個人成績,若
        該項競賽成績同時採計單項成績與總和成績(如舉重、健力等)
        ,則其所得獎金為該項名次獎金除以項數;只計總和成績則依前
        述規定發給獎金,不除以項數。
(十二)合於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九款得獎名次或刷新紀錄者,
        其比賽註冊之縣籍指導教練給予選手獎金之半數。
(十三)各校每學年薦報體育成績優良學生及熱心體育教學教師若干名(
        名額另訂頒布之),學生發給獎金新臺幣一千元、教師發給獎金
        二千元。各機關、社團每年可遴薦熱心推展體育活動成效績優人
        士若干名,各頒發獎狀乙幀。
    前項人員須經審核委員會評審核定後,於每年體育節表揚。
    本點所稱國手,係指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教育部核定有案者。
    本點所稱國家代表隊選手,係指經全國體育總會或各單項總會核定有
    案者。


八、申請時間:合於前點各款之一者可申請體育績優獎勵:
(一)選手、教練:於比賽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應敘明理由,
      唯以不逾六個 月為限。
(二)體育成績優良學生,熱心體育教學教師,熱心推展體育活動人士於
      每年六月提出 申請。


九、申請體育績優獎勵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證件:
(一)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二)參加運動競賽之運動秩序冊。
(三)由主辦競賽單位或全國單項運動總(協)會出具之競賽成績證明或
      獎狀。
(四)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十、團體部分獎勵之標準:
    合於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獲得團體獎金者,以該項目大會限
    定之報名隊員總人數乘個人獎金標準百分之三十發給之;合於第七點
    第五款、第七款之規定獲得團體獎金者,以該項目大會限定之報名隊
    員總人數乘個人獎金標準百分之二十發給之;合於第七點第六款、第
    八款、第九款之規定獲得團體獎金者,以該項目大會限定之報名隊員
    總人數乘個人獎金標準百分之十發給之。另參加本縣縣運會(或中小
    學運動會)成績破全縣紀錄者,團體則共得獎金八千元;成績破同組
    全縣最高紀錄者,團體則共得獎金六千元。


十一、合於第十點得獎之團體,其比賽註冊之指導教練給予團體共得獎金
      之半數。


十二、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或全民運動會,連續得金牌,二連霸增加獎金三
      分之一,三連霸增加獎金二分之一,四連霸增加獎金三分之二,五
      連霸增加原獎金一倍。


十三、附則
  (一)審核委員會每年七月召開審核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二)「代表本縣」之定義:凡代表地區參加比賽,其報名應由本府核
        定為限。
  (三)合於第七點給獎之選手如有違背運動精神者,不予給獎。
  (四)優秀運動選手暨教練獎勵,經審核委員會評審核定後擇期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