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金門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之審查。
二、關於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之審查。
三、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開發單位另行提報書件之審查。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金門縣 (以下簡稱本縣)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由本縣縣長指派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參議以上人員兼任,並得承主任委員之命代理行使職權;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承辦科科長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承辦科承辦人員兼任。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本府及有關機關代表三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工務處處長及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其餘十人由主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聘兼。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前,得就第二條審查之書件徵詢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必要時,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得由委員、專家學者五人以上組成小組進行審查,並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第七條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第四條之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第八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其機關委員應於列席人員離席後迴避討論及表決;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第九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