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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9 11: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金門地區成為優質養生醫療健康島,獎勵發展醫療照護事業,以提昇整體醫療照護品質,特設置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保管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金門縣衛生局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捐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獎勵補助促進醫療照護事業發展。
二、獎勵補助提昇醫療照護品質與效率。
三、獎勵補助改善長期照護醫療服務。
四、獎勵補助發展特殊或策略性醫療產業。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由本府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計畫、補助案件之審議、決定及執行成果之考評。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在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之編報,應依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