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金門地區成為優質養生醫療健康島,獎勵發展醫療照護事業,以提昇整體醫療照護品質,特設置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保管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金門縣衛生局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捐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獎勵補助促進醫療照護事業發展。
二、獎勵補助提昇醫療照護品質與效率。
三、獎勵補助改善長期照護醫療服務。
四、獎勵補助發展特殊或策略性醫療產業。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由本府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計畫、補助案件之審議、決定及執行成果之考評。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在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之編報,應依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