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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推展社區福利活動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19條、第20條暨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二、目的:輔導社區發展協會推展各項福利服務,協助政府照顧弱勢族群,增進社區居民健康,提昇生活品質,並以達成社會福利社區化為目標。

三、補助對象:本縣立案且會務健全、組織運作正常之社區發展協會。

四、補助項目:

(一)    優先補助項目:

1. 婦女福利服務:

﹙1﹚   舉辦有關婦女福利服務活動、家庭暴力防治及性侵害犯罪防治宣導及教育等活動暨辦理志工媽媽相關講習或活動。

﹙2﹚   舉辦親職教育講座或諮詢、婚姻諮商服務、婦女健檢等活動。

﹙3﹚   舉辦外籍配偶支持性服務講習或活動。

2. 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服務:

﹙1﹚   舉辦社區兒童臨托服務、兒童福利或保護宣導、家庭性親子福利服務等活動。

﹙2﹚   舉辦青少年心理諮商講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宣導及青少年各類研習或運動競賽。

﹙3﹚   舉辦兒童或青少年寒暑假各項研習活動。

3. 老人福利服務:

﹙1﹚   舉辦獨居老人問安、訪視、關懷及居家服務。

﹙2﹚   舉辦老人進修課程、生涯規劃諮詢、志工訓練,老人健康醫療保建服務(含健檢)或講座。

﹙3﹚   老人餐運服務。

4. 其他弱勢族群福利服務:

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等各項福利服務活動。(可藉由讀書會、座談會、研討會、專題演講、訪視調查、課業輔導等方式辦理)

5. 社區健康藝文展演服務: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或內政部舉辦之社區民俗育樂活動。

(二)    一般補助項目:

社區一般性活動(例如瑜珈、插花、舞蹈、烹飪、氣功、登山健行、陶藝、紙雕、繪畫、書法及民俗節慶或研習活動等)但自強活動不予補助。

(三)    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以申請內政部福利化社區旗艦競爭型計畫並獲核定者為限。

(四)    補助已立案社區發展協會成立第一生產建設基金計畫(詳見金門縣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要點)

(五)    委託型計畫:由本府規劃,協調近二年獲內政部評鑑甲等獎以上之社區發展協會,承辦全縣性社區研習或示範觀摩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8萬元整。

五、補助金額:

﹙一﹚       優先補助項目: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伍千元。

﹙二﹚       一般補助項目: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三﹚       福利化社區旗鑑型計畫:申請內政部福利化社區旗鑑競爭型計畫獲核定者,本府補助該計畫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四﹚       補助已立案社區發展協會生產建設基金:每一個社區發展協會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社區需先自籌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合計每協會基金最少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       各協會年度補助額度:

1.      同一協會一般及優先補助項目合計,每年度最高補助九萬元(一般補助項目每年不得超過三件),但生產建設基金、旗艦型計畫及委託型計畫補助項目不列入計算。

2.      最近三年內曾獲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考核獲優等者,福利活動申請總額每一年度最高補助十五萬元,獲甲等者福利活動申請總額每一年度最高補助十二萬元,單項績優者福利活動申請總額每一年度最高補助十萬元。  

﹙六﹚       跨協會聯合辦理活動,以社區數計算補助額度。

六、申請程序:申請社區發展協會應檢具申請表件【含申請表(附表一)、年度工作計畫書或理事會提案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等】備文送鄉鎮公所先行審核,彙整後函報本府社會局核辦。

七、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計畫執行前十日提出申請,俾利審核及補助。

八、成果陳報: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十內,檢具活動結報表(附表二),成果照片及支出原始憑證,並填製「接受金門縣政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附表三),備文送鄉鎮公所先行審核,彙整後函報本府社會局核銷,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補助比率繳回縣庫。

九、限制事項;

(一)社區發展協會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不予補助。

  (二)活動計畫未依計畫辦理活動、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經費支用不當或內政部補助款逾年度尚未完成核銷手續者,不得申請本府社會局任何活動補助,本府社會局亦不層轉任何機關(含內政部)之補助款。

(三)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門票、餐費(便當除外)、購置制服、宣導品、紀念品。

(四)經本府核定項目及金額之活動計畫未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函報本府核銷資料者,即廢止原補助金額。

(五)受補助單位無法執行計畫時,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層報本府備查,逾期未函報者不得申請下一年度之社區福利活動補助。

十、其他規定:

(一)申請補助之協會應備文送各鄉()公所先行審核,彙整後函報本府(社會局)核辦;非經鄉()公所審核層轉者,不予補助,平時並由各鄉()公所切實督導協會舉辦各項活動。

  (二)原定活動因故展期或變更原定計畫者,應於活動前層報本府(社會局)核備,各申請案均由鄉()公所暨社會局建檔,俾利輔導與追蹤,本府並將視需要隨時邀請鄉()承辦人辦理活動及業務檢查。

(三)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費等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四)各協會應多方運用社會資源暨建立「使用者付費原則」以補助社區人力、財力之不足。

十一、本作業規定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