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金門縣政府為辦理本縣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下簡稱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及金門縣各鄉、鎮公所(以下簡稱鄉、鎮公所)辦理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 徵收作業程序:
(一) 金門縣非自來水用戶徵收清除處理費以按戶徵收,每年徵收二次,鄉、鎮公所應於開徵前,依戶政機關資料與自來水用戶資料,調查更新完成轄內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開徵名冊提供予環保局,環保局原則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寄發繳費通知單,限期一個月內繳納。
(二) 逾繳納期限未繳納者,環保局應以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方式催繳,並以一次為原則,並將逾繳納期限未繳納名單函報各鄉、鎮公所協助催繳。
(三) 針對繳費單通知寄送地址無人居住(繳納義務人遷移不明)或頹屋等因素無法以郵務送達者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鄉、鎮公所得就事實查明後,檢同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報環保局核定。
(四) 經催繳後仍未繳納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者,環保局應造冊列管並列入移交,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五) 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執行期間尚無法收繳之應收歲入款,應依「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註銷經費賸餘-待納庫(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辦理註銷。
四、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係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徵收,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者,應檢具金門縣非自來水用戶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申請書(如附件1)及相關證明文件向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由鄉、鎮公所報送環保局核定。
五、 環保局及鄉、鎮公所於每年度徵收作業結束後檢討工作得失及辦理人員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