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左: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之審查。
二、關於開發單位所送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
三、其它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襄助會務,並得承主任委員之命代理行使職權,由金門縣 (以下簡稱本
縣) 縣長遴聘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執行秘書
一人,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縣環境保
護局承辦課課長擔任;本會幕僚作業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承辦課承辦人員兼
任。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本府有關機
關代表三人由建設局長、工務局長及環境保護局長擔任,其餘十人由本縣
縣長主任遴聘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
第 5 條
本會開會前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後,由執行秘書徵詢若干委員、專家學者及
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俾分析彙整初審意見提報本會審查,必要時並得召
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本會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之委員互選之。
第 6 條
本會開會之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
一人為主席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
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第 7 條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前項會議,第四條之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 8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該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本會委員審查
各開發計畫時,與該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應自行迴避。
第 9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
費,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編列年度預算或中央補助款項下支應。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