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金門籍子弟出國留學,培養
國際視野,增加競爭力,培植本縣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置國外留學獎助金其經費來源,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
三、本府設置留學獎助金審查委員會,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
人,國立金門高中(職)校長及五所國中校長擔任委員共同組成,
負責審查。
四、本要點獎助之對象以設籍本縣十年以上現仍設籍本縣,且於本
縣接受並完成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之學生。
五、本要點獎助金額及名額規定如下:
(一)修讀碩士學位者:每人獎助新臺幣十萬元整;每年核定十八
人。
(二)修讀博士學位者:每人獎助新臺幣十二萬元整;每年核定十
五人。
六、申請本獎助金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在校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留學生護照影本。
(六)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入學許可及
已實際出國就讀完成註冊後之在學證明文件。(該等文件為
英文以外者,應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譯為中文。)
七、獎助金之申請,其申請期限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十五日
止。
八、申請獎助金合格人數,超過預定錄取名額時,則依申請人至國外
就讀時間長短決定優先順序,就讀時間相同時,則由審查委員會
議決之;申請人於就學期間以申請一次為限,凡申請獲准者,不
得再予以申請。
九、獎助金之申請,經審查完畢,由本府公告合格名單,其應領之獎
助金,由申請人或委託人領取。
十、凡申請者所載資料不實,經事後查證,違反本規定者,除追繳所
得獎助金外,並應負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