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對金門縣弱勢及急難者照顧,在
年節給予關懷慰問,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三節,係指農曆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民間節日。
三、本慰問金發給對象:
(一)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不含公費收容安置者)。
(二)罹患疾病入住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之病患(以本府慰問當日實際
入住者為限)。
四、本慰問金發放標準:
(一)凡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每節每戶發給新台幣 3,000 元。
(二)凡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者,每節每人發合本慰問金新台幣 500 元
。
五、發放時間:由本府派員於三節前辦理發放。
六、請各鄉鎮及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於本府辦理慰問後,分別繕造受慰
問者印領清冊送本府辦理核銷。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並得視財政狀況,辦理調整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