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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5 23: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中和五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坐落臺北縣中和市,金門縣縣有復興
、太武、太湖、浯江、九如等五眷村(以下簡稱中和五眷村)改建計畫,
特設置金門縣中和五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
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
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工務局為主管單
位。


第 3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之款項。
二、向金融機構或本府地方建設開發基金融資之款項。
三、縣營事業投資之資金。
四、改建計畫出售房屋及土地之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用途範圍如下:
一、改建基地內原眷戶搬遷費、房租補助費、及地上物拆除費、違佔建戶
    拆遷、補償、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支出。
二、眷村改建工程費用及融資貸款利息支出。
三、償還眷村改建融資貸款資金之支出。
四、畸零地收購之支出。
五、其他管理本基金及辦理眷村改建有關工作必要之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應於縣庫設立專戶存管,但因業務需要經徵得本府公庫主管單位同
意,得於其他銀行設立專戶收支。


第 6 條
本基金融資款項,主管機關(單位)得按計畫執行進度,洽融資之金融機
構或本府地方建設開發基金主管單位分期撥付之。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
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改建完成之房屋,除依改建計畫安置原眷戶外,餘屋及其基地由本府依權
責另訂規定處理。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